楼主:
lokam (lok)
2014-05-18 23:38:56事实经过:
小妹目前承租的房子租任契约于今年6/10号到期,
房东5/15用LINE告知下期合约若要续约需涨房租,
但是房屋租赁契约里面有一条提到
五、甲方不拟续出租本标的物时,
应于租任期满30日前,
以存证信函或电话通知乙方,
否则视为同意以原租赁契约条件内容续租表示
问题:1 请问这条的意思是否代表房东若未30天前告知涨房租,
可以视为以原租赁条件续约(未涨价前的金额)
2 合约书内并无注明房东毁约的部份,
若房东坚持要涨价,
那我要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