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关于指称某人为某病患之处置不当

楼主: rofea (あいうあお)   2017-05-21 01:02:25
针对本件,在这边统一做回应。
法务部门讨论出来结论是,根据这份函文,站方已有宣传出去,各版版主要如何去制定相关版规,属于各版版主的自治,站方不会干涉。
但如果针对版规有问题,请迳自与该版版主讨论,或转版务申诉。
以上。
※ 引述《mdbaco (一路好走)》之铭言:
: PTT法务站您好,从2015到2017年了,
: 请问你们讨论出结果来了吗?
: 最后一次连络你们好像是2015年的年末,
: 你们说你们还在讨论,尚未出结果,
: 请问讨论完了吗?
: ※ 引述《mdbaco (一路好走)》之铭言:
: :
: : PTT站方您好:
: : 前言:
: : 我不是法律系的,逻辑也不好,所以写的很乱,
: : 总之就是一份公文,据版主说版主的上层做了很不合理的解读(未成文),
: : (完全不可说某人是XX病患,没有任何理由。EX:患者自己承认过的)
: : 并将此解读法方硬性规定下面的版主们要遵守,于是我就被水桶了,
: : 然后我觉得这公文根本就不是这样解读的,历经一个月拿到了发公文的人的回复,
: : 所以拿这个回复来要求版方改此解读。
: : 一.建议修改事项
: : 因在prozac版被水桶,所依据之事由是站方对某公文之解释,
: : 想建议修改因此公文解释而来的共通未成文版规(认定诊断的方法)。
: : (据了解不只一个版都要这么做)
: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 : http://www.ptt.cc/bbs/prozac/M.1442932559.A.11A.html
: : 据prozac版主所言,
: : “网络上除了患者自述 其他人只能讲"疑似""可能""应该"
: : 不能直接说对方是患者 即使是医生也是一样
: : 直接说是XX患者就是违反医疗法 等于未经实际看诊而诊断
: : 站方给板主的公告就是通通不能涉及诊断
: : 当初我们也有问那很多名医开放网络咨商怎么算
: : 结论就是用"可能""应该"这种词汇带过”
: : 水桶本人之公告:
: : “ 请注意 本次"可能违反医疗法"之水桶乃因站方政策所致,
: : 依据站方去年收到之公文:
: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 : 站方要求PTT上之文章不得涉及"疾病诊断",
: :  并不代表法院或其他机构已判定PO文者违法。”
: : 故站方对于指明说某人为某病患之行为给与水桶之处罚。
: : 以下文中以"此做法"代称。
: : 二.本人案例说明
: : 依据本人案例,本人在网络上指称某人为“满资深的BPD患者”
: : 系为引用对方的说法,但并未清楚说明对方在何篇文章自承其为BPD患者,
: : 故版主依据本公文引申而来的此做法水桶之。
: : 版主本身也认为此做法不合理,但站方要求便是如此,故建议我来此申诉,
: : 经由我亲自致电该公文的杨先生说,此公文的构成要件系以治疗为目的,
: : 故我说某人为XX患者,并无治疗对方之目的,
: : 则不构成此公文所欲禁止之行为。
: : 故PTT站方据此公文所引申出来的做法系属不当。
: : 为此,杨先生尚有回函给我如下:
: : ===================================
: : 您好:
: : 经查询法规(http://mohwlaw.mohw.gov.tw/Chi/Default.asp),相关解释如下:
: : 如有疑问再请来电。
: : 祝:平安喜乐
: : 主 旨:所请鉴定○○○之行为是否涉及违反医师法一案,复请查照。
: : 说 明:一、复贵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嘉院瑞刊平字第三二一七九号函。
: : 二、医疗业务系指以医疗行为为职业而言,不问是主要业务或附属业务,
: : 凡职业上予以机会,为非特定人之医疗行为均属之。
: : 且医疗业务之认定,并不以收取报酬为其要件。上揭所称医疗行为,
: : 系指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目的,
: : 所为的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
: : 以治疗为目的,所为的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
: : 、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的处方、用药、
: : 施术或处置等行为的全部或一部的总称。此一定义,
: : 于医师、中医师、牙医师均适用之。
: : 三、未具医师资格者,为病患诊察病情、并依其主诉开给方剂,
: : 应属违反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 ===================================
: : 补充来源:http://imgur.com/5WVbhyo
: : 三.关于修改规定
: : 因为我手上并无站方关于此做法的文字规定,此做法似乎只是版方私下要求之做法,
: : 故无法请杨先生针对此做法做详细并针对性的解释,
: : 如果站方觉得理由不够充分的话可否请给我此做法的文字版,
: : 或著说:站方对于原公文之解读,
: : 我再请杨先生做解释。
: : 四.关于此做法之负面影响
: : 可以理解站方做法,系怕随意指称他人为某病患之行为会引起争议,
: : 但依据原因是否过于牵强?且一般大众对法律不甚明了,
: : 会有误会其触犯医师法重罪之恐慌。
: : 并给有心人士威胁他人的之机会,我本人便被对方说要去卫福部检举我。
: : 因此原因,一度引起prozac版之恐慌,不敢讨论与分享病况,
: : 希望版方正视此做法之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特定有精神疾患者聚集之版块,
: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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