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关于指称某人为某病患之处置不当

楼主: mdbaco (一路好走)   2015-11-12 12:59:37
PTT站方您好:
前言:
我不是法律系的,逻辑也不好,所以写的很乱,
总之就是一份公文,据版主说版主的上层做了很不合理的解读(未成文),
(完全不可说某人是XX病患,没有任何理由。EX:患者自己承认过的)
并将此解读法方硬性规定下面的版主们要遵守,于是我就被水桶了,
然后我觉得这公文根本就不是这样解读的,历经一个月拿到了发公文的人的回复,
所以拿这个回复来要求版方改此解读。
一.建议修改事项
因在prozac版被水桶,所依据之事由是站方对某公文之解释,
想建议修改因此公文解释而来的共通未成文版规(认定诊断的方法)。
(据了解不只一个版都要这么做)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http://www.ptt.cc/bbs/prozac/M.1442932559.A.11A.html
据prozac版主所言,
“网络上除了患者自述 其他人只能讲"疑似""可能""应该"
不能直接说对方是患者 即使是医生也是一样
直接说是XX患者就是违反医疗法 等于未经实际看诊而诊断
站方给板主的公告就是通通不能涉及诊断
当初我们也有问那很多名医开放网络咨商怎么算
结论就是用"可能""应该"这种词汇带过”
水桶本人之公告:
“ 请注意 本次"可能违反医疗法"之水桶乃因站方政策所致,
依据站方去年收到之公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站方要求PTT上之文章不得涉及"疾病诊断",
 并不代表法院或其他机构已判定PO文者违法。”
故站方对于指明说某人为某病患之行为给与水桶之处罚。
以下文中以"此做法"代称。
二.本人案例说明
依据本人案例,本人在网络上指称某人为“满资深的BPD患者”
系为引用对方的说法,但并未清楚说明对方在何篇文章自承其为BPD患者,
故版主依据本公文引申而来的此做法水桶之。
版主本身也认为此做法不合理,但站方要求便是如此,故建议我来此申诉,
经由我亲自致电该公文的杨先生说,此公文的构成要件系以治疗为目的,
故我说某人为XX患者,并无治疗对方之目的,
则不构成此公文所欲禁止之行为。
故PTT站方据此公文所引申出来的做法系属不当。
为此,杨先生尚有回函给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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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经查询法规(http://mohwlaw.mohw.gov.tw/Chi/Default.asp),相关解释如下:
如有疑问再请来电。
祝:平安喜乐
主 旨:所请鉴定○○○之行为是否涉及违反医师法一案,复请查照。
说 明:一、复贵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嘉院瑞刊平字第三二一七九号函。
二、医疗业务系指以医疗行为为职业而言,不问是主要业务或附属业务,
凡职业上予以机会,为非特定人之医疗行为均属之。
且医疗业务之认定,并不以收取报酬为其要件。上揭所称医疗行为,
系指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目的,
所为的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
以治疗为目的,所为的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
、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的处方、用药、
施术或处置等行为的全部或一部的总称。此一定义,
于医师、中医师、牙医师均适用之。
三、未具医师资格者,为病患诊察病情、并依其主诉开给方剂,
应属违反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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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来源:http://imgur.com/5WVbhyo
三.关于修改规定
因为我手上并无站方关于此做法的文字规定,此做法似乎只是版方私下要求之做法,
故无法请杨先生针对此做法做详细并针对性的解释,
如果站方觉得理由不够充分的话可否请给我此做法的文字版,
或著说:站方对于原公文之解读,
我再请杨先生做解释。
四.关于此做法之负面影响
可以理解站方做法,系怕随意指称他人为某病患之行为会引起争议,
但依据原因是否过于牵强?且一般大众对法律不甚明了,
会有误会其触犯医师法重罪之恐慌。
并给有心人士威胁他人的之机会,我本人便被对方说要去卫福部检举我。
因此原因,一度引起prozac版之恐慌,不敢讨论与分享病况,
希望版方正视此做法之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特定有精神疾患者聚集之版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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