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检举、转录或Cross-Post时,同一检举案使用分身帐号或不同ID但上线位址相同者
一并计算、处分。 "
此项规定似乎有待商榷。
我必须先承认我是苦主,在不知社团同仁也用社办电脑转网宣的情况下转录了3篇网
宣,因而被BoardPolice根据此项规定开罚。申诉两次遭驳回,我知道于此发表建议并无
法撤销罚单,但基于个人坚持,我必须针对这项规定提出其不合理之处。
"同一检举案使用不同ID但上线位址相同者一并计算、处分",据闻有此规定乃为防堵
有心人借用他人帐号"钻漏洞"进行CP,但此无异于要求使用公用电脑的人调查前一人的使
用状况,显然不切实际且有失公允;就算Allpost可供查询,甚或仅须按一个键即可得知
上一位使用者的使用状况,我所疑惑的是──为何我必须被课以此项义务?
如果我当时使用的是自己的笔电而不是社办电脑,就不会遭开罚;换一台电脑就不会
收到罚单,岂非荒谬至极?
如果是一本尊一分身于同一IP发文,当可合理怀疑是同一人所为;但若是数个本尊,
为避免所谓的"钻漏洞"而一律比照开罚,颇有"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个"的意味,过
于严苛,有失公道;且前后帐号同时开罚,无法预测后使用人行为的前使用人情何以堪?
退一步言之,就算真是"借用"帐号,得到他人同意,或可视为是本人所发,我认为应不能
算是CP行为。在认帐号不认人的网络世界里,此规定颇有企图确认帐号使用人为本人的意
味,是否妥适,有待斟酌。
无论有多少方式如将网宣寄给版主代发等足以避免被当成CP检举,我想挑战的是此规
定的合理性。管制网宣据称是为大众福祉,避免压缩到优质讨论文,但像我一样收到罚单
而感到荒谬至极的人们也是PTT的使用者。
综上所述,不同帐号使用同一IP并不能遽而认定乃CP行为,若与使用分身帐号等同视
之,执法过严,望请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