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高雄版#1VSqcRgq和#1VSnMUMC的判决

楼主: rivaull (hihi)   2020-09-30 16:33:04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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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rivaull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simonjen
(b)文章编号:#1VSqcRgq和#1VSnMUMC
3.欲申诉之判决︰
两位高雄版版友Newstart跟livian613被水桶一年,因为赠送过期食品
判决:赠送过期食物属违反食安法第15条,依 1-4 处 水桶 一 年 并 退文。
以下节录相关法律内容:
第 15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
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八、逾有效日期。
高雄板规 1-4 遵守中华民国法律之内容,违者无条件退文并水桶一年。
4.不服理由︰
赠品的定义:指事业为争取交易之机会,以附随、无偿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场
      价值之商品或服务
补充说明交易之定义:交易,又称贸易、交换、互市,是买卖双方对有价物品及
          服务进行互通有无的行为。可以是以货币为交易媒介的过
          程,也可以是以物易物,例如一只黄牛交换三只猪
节录自维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A4%E6%98%93
两位网友他们赠送过期食品应该不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而且查察他们以前的
发文,也会好心赠送高雄版友一些东西而不求回报,他们觉得食品刚过期(赏味
期限)而愿意给版上要拿的人,那只是赠送,该食品也不符合交易之赠品的定义
,应该没有问题,这样就叫做违反中华民国法律的食安法,被水桶一年实在夸张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20000002100-1040319
事业提供赠品赠奖额度办法
本办法所称提供赠品,定义如下︰
一、赠品:指事业为争取交易之机会,以附随、无偿之方式,所提供具市
场价值之商品或服务。
讲白一点,去家乐福买牛奶时,绑在牛奶上跟着一起要送的果汁或豆浆才叫赠品
两位网友只是纯粹好心,这不该当成水桶一年的理由,simonjen版主的争议性判
决不少,我目前也还在水桶中,因为把"澄清湖"有浮尸打成"爱河"有浮尸就被认
定是造谣而水桶七天,差点被退文,我没差啦,七天很快,但是两位热心版友水
桶一年太过分了,希望能够扭转判决
第一次写申诉文,希望格式是对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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