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 PttLifeLaw #1Sg3xJal 判决

楼主: XindeX (索引目录)   2019-04-27 20:12:47
※ 引述《depravity (沉沦)》之铭言:
: 精华区2 本板公告事项14
: 五、于版上刊登法律问题之文章或分享,敬请勿将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全名或id刊登
^^^^^^^^
所以你现在又同意我原文是“法律问题文”囉?怎么法理逻辑一再反复无常啊?
而且同时是“法律新闻文”,新闻若有姓名为何不能全文照刊?
哪个看板有规定或会规定[新闻]类文章需将姓名遮蔽,就连PttLifeLaw也没有!
会做成新闻的事件,代表就有一定的公共性存在,
若真不该揭露姓名以伤害当事人,新闻本身自然就会先做把关,
还劳板主穷操心什么?该条板规主要在规范板友私人私益的贴文,
徐巧芯身为政客竟因自己政治评论而滥诉网友,这还不具公益性质,还要帮她遮丑?
: 出来,因恐会涉及到刑事上的责任,故在此特立板规与予说明。
: XindeX本系列第一次检举文中自承期为一方当事人,则提到徐姓另造当事人则违规,
: 是罚提到另造不是提到自己她误会了。
你判决理由就只有写“自承为当事人违反”,有提及另造两字吗?还怪人误会?
徐巧芯就是公开用cherish18这个id在PTT跟粉丝和选民互动,到底侵犯她何刑事权利?
: 涉及特定个人权益之违规行为 => 须由权益人本人或授权检举
: 不涉及特定人权益之违规行为 => 任何人皆得检举"
: 本板并无如此规定,longbow2法务站长亦曾在多年前提及,
: PTT并无现实实体法与程序法原理之适用,更何况无规定之谬论,也曾提及
你的遁辞完全与事实不符!
[公告]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条文版)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牴触者,无效。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二)未经同意,于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
公开之个人资料。
第十条(违规行为检举权人)
第六条所订各项违规行为中,除涉及特定个人权利,须由权利人自行提出
或授权提出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认定权人提出检举。
[公告] 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5) 板主有责任定期阅读该板所属之群组的组务板、SYSOP、公布板
(9) 制定板规权:
板主有权制定该看板之板规,但不得违反上层本国法律、站规、群组规范、
小组组规,有牴触者无效。
: 她觉得在进版画面提醒大家注意公告这方法很好,故本版已善尽提醒注意板规之责,
: 络使用者不注意或使用略过进版画面之方法无按照正常程序进板而忽略,
: 乃使用者自行之责,又刑度本版常见违规宣导中提到ID罚1~3个月,依此类比,
: 提到姓名罚一个月显无违反比例原则,若有也是过轻。此外若违规须待检举,
所以你也承认就算提到姓名也没罚则,所以“依此类比”囉?
怎么又重蹈前次申诉的覆辙,就算贴新闻没判决文也无任何罚则,
结果该段组长完全视而不见、避而不答,所以你乐得故技重施?
: 岂非限制板主执行板务维持看板秩序之责(EX.两造很有默契的
: 推文互骂互不检举就算不违规,此论岂非大谬矣又妨碍看板秩序),
那站规订假的吗?处理的法益不同,处罚互骂是维护公共秩序,胡乱类比!
: 亦给板主怠惰之借口。
: 综上 本人认为本人判决无不当,以其从标题开始违规到内容亦不断提及来说,
徐巧芯是佛地魔提不得吗?到底提到她姓名是侵犯到你什么权利,你在不悦什么?
那你去建议站方将她与王浩宇并列批踢踢不受欢迎人物啊!这样才有正当性!
: 亦以考量该使用者该文水桶量而尽量从轻,并无找麻烦之举。
真让人见识到法律人“鬼”才般“辩”才无碍高水准,让法律人社会观感又提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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