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法务部不受欢迎使用者检举程序

楼主: LLsolo (键盘法官)   2016-09-28 22:53:05
法务部不受欢迎使用者检举受理规则
一、检举规则
1.检举文章,未经板主及原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转录至其他看板。
2.所有判决完成之案件,其检举文、证据文及判决文,未经板主同意,不得任意删除之。
3.文章部分:
看板板主先经小组长审核后,小组长得于本版发表[申请]类之文章,并且“!”锁定
检举之文章。
4.帐号部分:
看版版主先经小组长审核后,小组长得将检举之帐号回报帐号部停权以供调查。
5.在显有理由确定为不受欢迎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务,法务部得主动调查并锁文。
二、处理程序(针对民国105年9月27日后法务部公告之不受欢迎使用者)
1.于本板检举者,应依本板制定之发文格式于各字段确实填写后发文提出。
证据若已于原处分看板留存者,得不转录于本板,但应明确指出证据所在位置。
2.检举案件应于板面最后一篇文章发表后5日内判决完毕。特定案件有必要延长时限,
应于本板发文申请。
3.特定案件之延长时限,每次申请或公告得延长5日,最多得延长 2 次。
4.就同一案件,提出检举多次未符规定,经纠正仍未改善者,处劣文以上之处分。
同一检举人,提出检举多次未符规定,经纠正仍未改善者,
处罚单一张以上之处分。
5.提供伪证者,处停权三周以上之处分。
6.非本板管辖范围,或程序及检附证据不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三、未有规定者,准用Pttlaw 板板规与申诉受理规则及本站使用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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