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depravity恶意不执行判决与废弛版务

楼主: GLPLy (王者右手的荣耀)   2016-09-23 01:36:32
※ 引述《depravity (沉沦)》之铭言:
: ※ 引述《GLPLy (王者右手的荣耀)》之铭言:
: : 此乃拘泥文字之狡辩,差数小时才满一周并非重点
: : 重点在于长时间未上站之行为
: : 此即de版主恶意怠于执行判决之结果
: : 本判决为公开资讯,自可由guest帐号或他人处得知
: : de板主于判决公告后‘异常’长时间未上线,又‘刚好’于水桶处分届满后术小时
: : 开始上线,已得合理怀疑其恶意规避该判决处分,以达对他人造成不利益之结果
: : 属权利滥用,应检讨其适任性。
: : 1.本人所检举确为‘本次’废弛版务行为,对于de板主过去未有废弛版务之行为
: : ,并无异议
: : 2.板主既有相当之权利,自负有相对之义务,不得以‘使用者运气不好’
: : 为脱免责任之理由
: : PTT处理是否上站处理版务向来以两次上站时间之间隔为依据
: : 前项论述尚非无据
: : 对于:
: : ‘补充3(本来不太想说的)’
: : 本版辩论权自属当事人得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之权利
: : 若de板主有难言之隐即无须勉强
: : 静待站方法务判决即可
: "此乃拘泥文字之狡辩,差数小时才满一周并非重点"
: "PTT处理是否上站处理版务向来以两次上站时间之间隔为依据"
: 矛盾了妳自己知道吗?
这并没有矛盾,由于你需要教育,特此跟你说明
板主长期未上站,其内容之‘长期’即需定义,为一判断标准
而判断的对象就是板主两次上站中间隔的天数,而此一 天数是否达前述判断标准
则有赖本版版务做认定
不知de板主有何不解之处
: 第一点就算用最严格的标准依规定我还是没违规
: 至于可以用GUEST与从他人得知云云,哪来这么多小剧场,未免把自己看得太高,
: 就为了一个虚拟的帐号我需要花这么精力玩搞的自己不能上站,
: 只是推文又不是发问,多拖妳三天可以害妳需要请律师?我还真找不到理由要搞妳 = =
: 为了这前后矛盾还想那么多真难为了,如果你还要回可以麻烦想个比较切实的方法,
: 万一哪天我真的想搞人可以用的吗?最好要让我可以上站可以发言,感谢 :)
: 我本来不太想说的点,就只是我觉得妳真不幸难得没上就刚好有事情需要快点做,
: 感觉这样说像是在落井下石又像幸灾乐祸而已,不知道你又连想到哪了,从妳说的
: "PTT处理是否上站处理版务向来以两次上站时间之间隔为依据"
: 我根本无罪为何要脱罪?
: 生活法律板板主 depravity
以上推论均基于客观事实之合理怀疑,故无根本无罪之推论
固然de板主必定以巧合、刚好、我也不知道怎么这几天就不想上线
等主观理由作为抗辩,惟只要客观之推论成立,主观的抗辩只影响
成立之责任为过失或是故意责任而已,至于de板主为故意或过失,此乃站方法务之职权
内容,在下不便置喙。
de板主行事高深莫测,我不明白,所以自然我也不明白为何判决已然确定,但却执意
用不正当的手段以致本人禁言时间刚好可以完整执行
本件事情阁下以蛮横手段删推文、禁水桶在先,好声好气跟你沟通也被用一两句漫不着边
的理由回绝,直至于版上辩论,明明终局裁判做成前已经证明处分理由不存在
却不愿预先改正其处分,而后判决确定后,又以不当手段恶意使处分时间经过。
莫非以上事件de板主都打算以一句你比较倒楣带过嘛?
观阁下于版上之处分,缺乏法律素养,变形虫似的商业法律问题暂且不表
对于违规的判断也常流于恣意,惟会来问问题的版友多有火烧眉毛的是要处理
故并未对阁下判决提出异议,但阁下似乎毫无反省之心,此举对贵版发展并无好处
望您戒之、慎之
既然de板主新增抗辩,在下出于礼貌也必须加以回应
‘附带一提,妳知道我想拖妳,根本不用自己第一时间来这板回应你的申诉,
等法务站长通知,然后再拖到最后一刻就可以开始拖起吗? = =’
1.对于判决之正确性与否,处于未定论时,处分本应暂缓执行
于本人正式提出前诉讼时,处分即应暂停,此乃你第一项疏失
2.即因为你未做前项拖延,故本人并没有提出本项抗辩
单纯希望取回应得的权利。
3.若如您所言,每次答辩前均有7日之时限,还可以拖延到最后一刻,在加上法务
需要判决的时间,PTT全站一个月以下的处分机无监督机制可言
因纵然做成撤销判决,处分时间亦以经过,受害者默默自己吞下去,滥权板主继续
找下一个水桶对象。各下莫非认为如此才是应有之秩序?
4.幸好阁下不是在生活法律版发文,若依阁下一贯之见解
此种发言有鼓励违法之嫌,可能被水桶两周,更有甚者,若得以讲出理由
将受到一个月水桶的判决,您该感到庆幸
虽然还是对我造成了损害,还是感谢您没有用第一种手段直接拖延答辩时间
而是直接无视本版判决的方法导致我实质受水桶处分的结果
另外提醒您 水桶处分以公告做成
亦须以公告撤销
请de板主尽速履行本项义务,非谓本人以不在水桶名单,事件即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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