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Violation板判决

楼主: PttLegist2 (法务部pttlaw板法务)   2016-04-20 16:48:34
判决主文:
原判决废弃。
使用者 yONlANG 更换回原帐号 YonLang 并永久停权。
判决理由:
本站之相似帐号之案例,在基于不妨碍使用者使用权利,过去之判例多为变更帐号
,如为一定登入天数以下之妨碍相似帐号使用权利则予以砍除,本案中 yONlANG
以达一定登入天数,Violation之法务判处变更帐号之处分合乎过去判例及比例原则

又查,使用者YanLong与使用者yONlANG (原帐号YonLang)两造之案件业经台湾台北
地方法院受理,103年度易字第70号及 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号判决在案,使用者
yONlANG之相似帐号使用已达侵害使用者YanLong之人格权,足以贬抑使用者YanLong
之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
本站使用者条款8-1亦明文规定:“拒绝或终止您的使用(2)您同意本站得基于自
行之考量,因您透过各种方式威胁、恐吓其他使用者,或其他本站有正当理由认为
不适当之行为,致影响言论自由以及本站营运时,本站得拒绝为您提供服务并永久
终止您之使用。”
使用者 yONlANG 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已对于使用者YanLong造成使用本站上之不
便,且使用者yONlANG 本站之一般使用者大量滥诉,依据法院之判决内容应符合上
开使用者条款8-1所规定,判处永久停权,本案终结。
Ptt法务部 PttLaw法务
※ 引述《YanLong (寻梦者)》之铭言:
: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
: 1.申诉人ID:YanLong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PttLegist
: (b)文章编号:31201
: 3.欲申诉之判决︰
: 判决主文:
: 将帐号大小写互换
: 判决说明:
: 1. 依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款,将原帐号YonLang更改为
: yONlANG,以利识别。
: 申诉救济:
: 如不服本判决,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发文申诉。
: 4.不服理由︰
: (1)该“YonLang”帐号已非第一次故意使用与本人极其类似的ID
: 如文章代码(AID): #1Ch3EPqm (Violation)于2010年的判决
: 判决主文:
: 使用者 YonLang 已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点
: ‘故意或过失注册与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帐号,经该他使用者申诉影响其权
: 利者’,故判决罚单 一 张之处分,并更改被检举人帐号为 YONLANG,
: 以资区别。
: 更改帐号毫无实意,该使用者再将其帐号换回原本之“YonLang”
: (2)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及台湾高等法院之判决书内容,该帐号确实为故意注册
: 企图混淆本人之帐号人格权
: (3)该帐号长期至PTT各大板骚扰板友及滥兴诉讼,建请站方砍除帐号
: 以维护正常使用者之权利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裁判字号】 103,易,70
: 【裁判日期】 1030418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 【裁判全文】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易字第70号
: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 被   告 江剑峰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2 年度侦字第
: 23009 号),被告于本院审理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
: 本院告知简式审判程序意旨,并听取公诉人及被告之意见后,本
: 院裁定依简式审判程序审理,判决如下:
: 主 文
: 江剑峰公然侮辱,处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事 实
: 一、缘江剑峰及王彦龙均为国立台湾大学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
: 之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下称PTT 网站)之使用者,二人前因
: 网站发言权限发生争议,江剑峰遂于民国99年9 月23日于该
: 网站之“About_Life”版上贴文并于文内提出所谓“铁证”
: ,王彦龙见状,即以其长期使用之“YanLong ”帐号推文:
: “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等语作为回应。讵江剑峰阅
: 后心生不满,明知该版系特定之多数人均得观览,竟基于公
: 然侮辱之犯意,于同日上午7 时59分许,在其位于新北市○
: ○区○○街000 号之租屋处内,以电脑利用IP位址“123.20
: 4.72.185”连线PTT 网站,先使用帐号“SnowOfJune”编辑
: 王彦龙上开推文将之删除,再以自己所申登之另一与王彦龙
: “YanLong ”帐号极为相似之帐号“YonLang ”(起诉书误
: 载为“YonLong ”,业经公诉检察官当庭更正)将上开推文
: 编辑为:“YonLang :我好爱说谎bestpowor 好看不起我这
: 个敢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之推文1 则,足以贬抑王彦龙
: (YanLong )之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嗣经王彦龙提告,始
: 经警方调阅相关使用者帐号及IP上线资料,而循线查获上情
: 。
: 二、案经王彦龙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报告台湾台北地
: 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 理 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同一案件经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固不得再行起诉,但如发
: 现新事实或新证据,依刑事诉讼法第260 条第1 款之规定,
: 自得再行起诉。而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祇须于不起诉处分
: 时,所未知悉之事实或未曾发现之证据,即足当之,不以于
: 处分确定后新发生之事实或证据为限。亦即此之新证据,不
: 论系于处分确定前未经发现,抑或处分确定后所新发生者,
: 均包括在内。且该项新事实或新证据就不起诉处分而言,仅
: 须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已足,并不以确能证明其犯罪为必
: 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号判决意旨可参)。查检
: 察官起诉被告江剑峰本件99年间公然侮辱告诉人王彦龙之犯
: 行,前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以100 年度侦字第
: 18877 号对被告为不起诉处分确定。惟检察官嗣后发现被告
: 于该署102 年度侦字第698 号案件中,自承PTT 网站内之使
: 用者帐号“SnowOfJune”确为其本人所申请使用等情,并提
: 出该案中由被告所提之刑事告诉状在卷为证(见102 年度他
: 字第5855号卷第18-3页反面),核此与被告于前案(100 年
: 度侦字第18877 号)中矢口否认其即为“SnowOfJune”帐号
: 之使用者全然不符,而被告上开不利于己之陈述既未曾于前
: 案经检察官审酌,且自形式上观之,上开证据亦足证明被告
: 涉犯公然侮辱之犯罪嫌疑重大,乃系发现之新证据,是本件
: 检察官之起诉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0 条第1 款之规定,本
: 院自应为实体上之审酌。
: 二、次按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 年以
: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之案件,而被告于
: 审理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告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
: ,并听取检察官、被告之意见后,本院依刑事诉讼法第273
: 条之1 第1 项之规定,裁定改依简式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是
: 本案之证据调查,依刑事诉讼法第273 条之2 规定,不受同
: 法第159 条第1 项、第161 条之2 、第161 条之3 、第163
: 条之1 及第164 条至第170 条等规定之限制,亦先叙明。
: 贰、实体方面:
: 一、上揭事实,业经被告于本院103 年3 月26日审理期日中坦承
: 不讳,核与证人王彦龙历次证述之情节相符(见100 年度侦
: 字第211 号卷第10至11页、第28页、第101 页、102 年度他
: 字第5855号卷第21至22页),并有PTT 网站使用者帐号“Sn
: owOfJune”之申请人资料及99年9 月20日至27日上线IP(10
: 0 年度侦字第211 号卷第8 至9 页)、PTT 网站“About_Li
: fe”版打印画面2 张(同上卷第12、13页)、IP查询资料(
: 同上卷第23页)、房屋租赁契约(同上卷第38至40页)、被
: 告所提另案刑事告诉状节本(102 年度他字第5855号卷第18
: -3页反面)等件在卷可佐,且被告于案发翌日即99年9 月24
: 日曾以“SnowOfJune”帐号在PTT 网站刊登:“本人针对删
: 除YanLong 原‘不实’推文后,另自行创作YonLang 之角色
: ,并自行创作包含‘孬种烂男人’等字之台词而忽略创作自
: 由以外亦应顾及观众之道德尺度,因用辞确有不雅不当之处
: ,向所有因此在视觉上或情绪上感到不快不适的人当然包含
: YanLong 在内致上诚挚歉意”等文字,亦有该网站打印画面
: 1 张附卷为凭(100 年度侦字第211 号卷第14页),足认被
: 告前开任意性自白与事实相符,堪予采信。
: 二、被告前虽曾抗辩:伊发表上开言论仅系自嘲,且未指明道姓
: ,告诉人又非网络上知名人物,其所为言论对告诉人之网络
: 及真实生活中之名誉应无妨害云云。然查:
: (一)被告自承系因不满告诉人以“YanLong ”帐号针对自己文章
: 回应:“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之推文,又知悉告诉
: 人女友之使用者帐号为“Bestpower ”,故先以“SnowOfJu
: ne”帐号使用文章编辑功能将告诉人上开推文删除,复以另
: 一“YonLang ”帐号将上开推文编辑为:“我好爱说谎best
: powor 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可见被
: 告系刻意更换帐号,使用与告诉人“YanLong ”帐号极为相
: 似之“YonLang ”帐号为上开推文,藉以使人误认而嘲讽告
: 诉人即“YanLong ”自称爱说谎、及女友看不起自己这个敢
: 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云云,显系针对告诉人所为之评论,
: 至为灼然。
: (二)再者,网络论坛使用人于发表言论之前,需申请网络帐号作
: 为代表该网络使用人自己身分之代号,该帐号虽未必能直接
: 或间接指涉该帐号使用人本人在现实世界中之身分,然因该
: 帐号使用人得借由使用该帐号在网络世界中从事例如发表言
: 论等各项网络活动,借此表彰自己的思想、风格、个性,该
: 帐号因此得以一定程度表彰该帐号使用人在该网络空间之人
: 格,并因此得与网络社群之其他网络使用人建立起一概念式
: 的连结,借由网络社群中其他网络使用人之评价,获致一定
: 之名誉。故纵然该帐号未必能连结到该帐号使用人在现实生
: 活中之真实身分,亦未能以此遽认该帐号所表彰之网络世界
: 上之人格不存在。又现今网络普及,网络使用已成为日常生
: 活所不可或缺之部分,则在网络世界中以某一帐号为表彰自
: 己人格之代号所建构之人际关系,自不应外于刑法之规范。
: 本件被告自承告诉人即“YanLong ”及其女友即“Bestpowe
: r ”均为PTT 网站“吃到饱版”之资深版友,“YanLong ”
: 还曾于“吃到饱版”公开2 人关系,伊才会知道“YanLong
: ”之女友系“Bestpower ”等情(见本院卷第36页);另告
: 诉人亦举出其使用“YanLong ”帐号于PTT 网站“Car ”版
: 、“HsinTien”版之贴文纪录及与PTT 网友聚餐照片资料多
: 纸为佐(见102 年度他字第5855号卷第27至31页),堪认告
: 诉人长久使用“YanLong ”帐号在PTT 网站从事网络活动无
: 疑,揆诸前揭说明,该帐号“YanLong ”应足以表彰告诉人
: 于使用前述网络时在该电子布告栏网络论坛空间之人格,自
: 亦属刑法第309 条公然侮辱罪保护之范围;被告前曾抗辩伊
: 未指出告诉人之真实姓名,如何会毁损告诉人之名誉云云,
: 要无可采。
: (三)至于被告屡称其亦曾对王彦龙提出诽谤之告诉,检察官却以
: 王彦龙未指明道姓,故为不起诉处分确定(案号102 年度侦
: 字第698 号)一节,经细阅前案不起诉处分理由,系因部分
: 告诉已罹于告诉期间,其余部分则因王彦龙指述内容并无不
: 实,且是否足以贬低江剑峰在社会上之名誉地位,尚非无疑
: ,因认王彦龙并无诽谤之故意,而为不起诉处分,并无被告
: 所称系因王彦龙辩称其未指明道姓,检察官即予采纳而为不
: 起诉处分之情事,是被告在该案之告诉不成立,自无从援引
: 为本案有利认定之依据。
: (四)综上,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予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 三、论罪科刑:
: (一)按刑法第309 条第1 项公然侮辱罪中所谓之公然,祇以不特
: 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态已足,而所谓多数人,系
: 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本件被告于PTT 网站之“About_Li
: fe”版上所刊登前揭具有侮辱性内容之推文,因该版并未设
: 定隐私权限,PTT 网站之全体使用者均可自由登入并点阅,
: 自属特定之多数人均得共见共闻之网域,符合上开“公然”
: 之要件。是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公然侮
: 辱罪。
: (二)公诉意旨虽认被告所为,另涉犯同法第310 条第2 项之加重
: 诽谤罪嫌。惟按侮辱者,系指直接对人詈骂、嘲笑而使人难
: 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贬损他人评价之意思。而公然侮辱与诽谤
: 罪之别,在于如系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具体或可得具
: 体之事项,应成立刑法第310 条第1 项之诽谤罪;倘仅系漫
: 然指骂,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30
: 9 条第1 项论科,此有司法院院字第2179号解释意旨可资参
: 照。亦即,诽谤行为与公然侮辱行为,虽均足以损害他人名
: 誉,但两者有所不同,行为人并不指摘特定事实而公然侮辱
: 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系属公然侮辱行为:若行为人指摘
: 传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具体事件内容,则属诽谤行为。行
: 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项,必须具有足以损害被害人名誉之
: 具体事件内容,始有诽谤行为可言;否则,若行为人针对特
: 定事项,依个人价值判断提出其主观之意见或评论,且其内
: 容系情绪性或人身攻击之批评,或属谩骂性之言词或用语,
: 则仍非属诽谤行为,而应论以公然侮辱罪。本件被告发表:
: “YonLang :我好爱说谎bestpowor 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不
: 敢当的孬种烂男人”之推文1 则,系单纯谩骂、轻蔑之贬抑
: 文字,此实为辱骂者欲使听闻之公众产生被辱骂者具有行为
: 不检人格所使用之抽象贬抑性用语,并未具体指摘足以毁损
: 告诉人名誉之事,应属“侮辱”范畴,是公诉人认被告上开
: 言论另涉犯刑法第310 条第2 项之加重诽谤罪嫌,容有未洽
: ,并予指明。
: (三)爰审酌被告恣意在网络上散布足以贬抑告诉人名誉之文字,
: 在现今互联网资讯流通迅速,所及范围无远弗届之情况下
: ,对于告诉人名誉造成之影响难以弥补,行为可訾,惟念于
: 犯后终能坦认过错,且非全无和解意愿,惟因认告诉人要求
: 须赔偿1 字1 万元之和解条件过高而无法达成和解,及本件
: 系出于被告与告诉人间因发言权限发生争议,被告本欲循正
: 当救济管道向版主反应并提出相关事证,却遭告诉人揶揄“
: 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方情绪失控而为上开不当发
: 言,暨其犯罪手段、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
: 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73 条之1 第1 项、第284 条之1
: 、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309 条第1 项、第41条第1 项前
: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条之1 第1 项、第2 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 本案经检察官林逸群到庭执行职务。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4 月 18 日
: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吴若萍
: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
: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
: 迳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于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
: 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
: 本之日期为准。
: 书记官 曾彦硕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4 月 18 日
: 附录论罪科刑法条:
: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 (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罚金。
: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 下罚金。
: 【裁判字号】 103,上易,1164
: 【裁判日期】 1030717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 【裁判全文】
: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号
: 上 诉 人
: 即 被 告 江剑峰
: 上列上诉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3
: 年度易字第70号,中华民国103年4月18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102年度侦字第23009号),提起上诉
: ,本院判决如下:
: 主 文
: 上诉驳回。
: 事 实
: 一、缘江剑峰及王彦龙均为国立台湾大学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
: 之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下称PTT网站)之使用者,2人前因网
: 站发言权限发生争议,江剑峰遂于民国99年9 月23日于该网
: 站之“About_Life”版上贴文,并于文中叙及“铁证”,王
: 彦龙见状,即以其长期使用之 “YanLong”帐号推文:“铁
: 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等语作回应。讵江剑峰阅后心生
: 不满,明知该版系特定之多数人均得观览,竟基于公然侮辱
: 之犯意,于同日上午7 时59分许,在其位于新北市○○区○
: ○街000 号之租屋处内以电脑利用IP位址“123.204.72.185
: ”连线PTT网站,先使用帐号“Snow Of June” 编辑王彦龙
: 上开推文将之删除,再使用另与王彦龙“YanLong” 帐号极
: 为相似之帐号“YonLang”(起诉书误载为“YonLong”,业
: 经公诉检察官当庭更正)将上开推文编辑为 “YonLang:我
: 好爱说谎bestpowor 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
: 人”推文1则,足以贬抑王彦龙(YanLong)之人格尊严及社
: 会评价。嗣经王彦龙提告,始经警方调阅相关使用者帐号及
: IP上线资料,而循线查获上情。
: 二、案经王彦龙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报告台湾台北地
: 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 理 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同一案件经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固不得再行起诉,但如发
: 现新事实或新证据,依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之规定,自
: 得再行起诉。而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祇须于不起诉处分时
: ,所未知悉之事实或未曾发现之证据,即足当之,不以于处
: 分确定后新发生之事实或证据为限。亦即此之新证据,不论
: 系于处分确定前未经发现,抑或处分确定后所新发生者,均
: 包括在内。且该项新事实或新证据就不起诉处分而言,仅须
: 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已足,并不以确能证明其犯罪为必要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号判决意旨可参)。查江剑
: 峰于99年间公然侮辱告诉人王彦龙之犯行(即本案),前经台
: 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台北地检)检察官以100 年度侦
: 字第18877 号(下称前案)对被告为不起诉处分确定。惟检察
: 官嗣发现江剑峰于该署102年度侦字第698 号案中(江剑峰在
: 该案为告诉人),自承PTT网站内使用者帐号“Snow Of June
: ”确为其本人在该网站所使用等情,此有江剑峰在该案提出
: 之刑事告诉状在卷可证(见102他5855卷第18之3页反面),
: 而江剑峰于前案中矢口否认其即为帐号“Snow Of June”之
: 使用者,而被告于该署102年度侦字第698号提告时所为不利
: 于己之陈述,未曾于前案经检察官审酌,且自形式上观察,
: 上开证据亦足证明被告涉犯公然侮辱之犯罪嫌疑重大,为前
: 案不起诉处分后发现之新证据,检察官根据发现之新证据,
: 依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其起诉程式合
: 于前开法律明文,法院自应为被告江剑峰有无前开犯行为实
: 体审理。
: 二、被告江剑峰所犯系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 年以上有
: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于原审准备程序中就前揭被诉事实为有
: 罪之陈述,经原审告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被告与检
: 察官之意见后,认无不得或不宜改依简式审判程序进行之情
: 事,依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1第1项、第284条之1 规定,裁
: 定本案进行简式审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条之2 及第159条
: 第2 项规定,不适用传闻法则有关限制证据能力之相关规定
: ,核无不合。
: 贰、实体方面:
: 一、被告于本院审理中承认知悉告诉人王彦龙在PTT 网站使用帐
: 号“YanLong”,亦知悉“bestpowor”是告诉人当时女友在
: PTT网站使用之帐号,亦承认于99年9月23日上午7 时59分以
: 前开IP位置连结PTT网站,以使用者帐号“YonLang”为上开
: 推文1则之事实,并承认该则推文隐射对象为“YanLong”此
: 人,而“YanLong”此人即为与之在PTT网站有发言权限争执
: 之帐号使用者等情,至于是否承认有公然侮辱之罪,其于原
: 审审理时供认有前开犯行,且为认罪之陈述,于本院审理时
: 则反复不一,先是沉默不答,后积极主动表明认罪且愿意与
: 告诉人和解,嗣则幡然改之,否认犯罪,然仍承认以帐号使
: 用者“YonLang”名称为前开推文1则,辩称:前开推文不会
: 造成告诉人名誉上损害云云。
: 二、经查:
: 事实栏所载事实,除足以造成告诉人名誉上损害外,其余均
: 经被告直陈不讳,而上开被告坦认之事实,复与证人即告诉
: 人王彦龙历次证述之情节相符(见100侦211卷第10至11、28
: 、101页;102 他5855卷第21至22页),并有PTT网站帐号使
: 用者“Snow Of June”之申请人资料及99年9 月20至27日上
: 线IP(见100侦211卷第8至9 页)、PTT网站“About_Life”
: 版打印画面2 张(见同上卷第12、13页)、IP查询资料(同
: 上卷第23页)、房屋租赁契约(同上卷第38至40页)、被告
: 另案提出告诉之刑事告诉状节本(见102他5855卷第18之3页
: 反面)等件在卷可佐,参酌被告于案发翌 (99年9月24)日曾
: 以“Snow Of June” 帐号,在PTT网站刊登“本人针对删除
: YanLong原‘不实’推文后,另自行创作YonLang之角色,并
: 自行创作包含‘孬种烂男人’等字之台词,而忽略创作自由
: 以外,亦应顾及观众之道德尺度,因用辞确有不雅不当之处
: ,向所有因此在视觉上或情绪上感到不快不适的人,当然包
: 含YanLong 在内,致上诚挚歉意”等文字,亦有该网站打印
: 画面1 张附卷为凭(见100侦211卷第14页),足认被告承认
: 为上开推文之自白,具有任意性,且与事实相符,首堪认定
: 。
: 三、被告辩称:伊发表上开言论仅系自嘲,且未指名道姓,告诉
: 人又非网络上知名人物,伊上开言论对告诉人之网络及真实
: 生活中之名誉,并无妨害,不会对告诉人造成名誉损害云云
: 。然查:
: (一)被告自承事实栏所载推文,系因不满告诉人以 “YanLong”
: 帐号先针对自己叙及“铁证”用语之文章,以“铁证个屁,
: 自己瞎掰当证据”而来,且知悉告诉人当时女友在PTT 网站
: 之帐号为“bestpower”,故以“Snow Of June” 帐号利用
: 文章编辑功能将告诉人上开回应“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
: 据”之推文删除,复以另一帐号“YonLang” 将上开推文编
: 辑为“YonLang:我好爱说谎bestpowor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
: 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等情,足见被告系刻意更换帐号为“
: YonLang”,而以告诉人使用中之“YanLong”帐号极为相似
: 之“YonLang” 帐号为事实栏所载之上开推文,藉以使人认
: 告诉人即“YanLong” 自己嘲讽爱说谎、及女友看不起自己
: 这个敢做不敢当的孬种烂男人等语,显系针对告诉人所为之
: 评论,至为灼然。
: (二)再者,网络论坛使用人于发表言论之前,需申请帐号作为代
: 表该网络使用人身分之代号,而帐号使用者虽非必然直接指
: 射帐号使用人本人在现实世界中之身分,然因帐号使用人得
: 借由使用帐号在网络世界中从事发表言论等网络活动,藉以
: 表彰自己的思想、风格、个性,特定帐号因此得以一定程度
: 表彰帐号使用人在该网络空间之人格,并因此得与网络社群
: 之其他网络使用人建立起概念式的连结,借由网络社群中其
: 他网络使用人之评价,获致一定之名誉。是以,纵然特定帐
: 号非必然直接指射、表彰帐号使用人在现实生活中之真实身
: 分,然网络世界之身分代号对于在该特定网站活动之社群而
: 言,仍具有足资辨识之仿人格特质之同一性,自无从遽以否
: 定帐号在网络世界从事网络活动所表彰之人格。又现今网络
: 普及,网络使用已成为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之部分,则在网
: 路世界中,网络使用者即系以特定帐号作为表彰自己人格之
: 代号因此建构之人际关系,自不应自外于刑法之规范。本件
: 被告自承告诉人之帐号为 “YanLong”,而告诉人女友之帐
: 号为“Bestpower”,两人均为PTT网站“吃到饱版”之资深
: 版友,“YanLong”还曾于“吃到饱版”公开2人关系,伊才
: 会知道“YanLong”之女友系“Bestpower”等情(见原审卷
: 第36页、本院卷第40页反面);另告诉人亦提出以“YanLon
: g”帐号于PTT网站“Car”、“HsinTien” 版之贴文纪录,
: 及与PTT网友聚餐照片资料多纸可资佐证(见102他5855卷第
: 27至31页),堪认告诉人长久使用“YanLong”帐号在PTT网
: 站从事网络活动无疑,揆诸前揭说明,帐号“YanLong” 应
: 足以表彰告诉人在PTT 网站电子布告栏之网络论坛空间,从
: 事网络活动之人格,当属刑法第309 条公然侮辱罪保护之客
: 体及范围;被告前开辩称伊未指出告诉人真实姓名,如何会
: 毁损告诉人之名誉云云,要属无据而无足取。至于事实栏所
: 载之上开推文系以“Snow Of June” 帐号登入PTT网站,再
: 以文章编辑功能键入“YonLang:我好爱说谎… ”等语,与
: 被告何时在PTT网站注册“YonLang”帐号代表自己,尚属无
: 涉,并予叙明。
: (三)至于被告屡以其曾对王彦龙提出诽谤罪告诉,台北地检检察
: 官却以王彦龙未指名道姓,将案件不起诉处分确定(案号:
: 102年度侦字第698号),而其本案亦未对告诉人指名道姓,
: 竟遭提起公诉,检察官对其不公平对待云云。经细阅该案不
: 起诉处分理由,有部分告诉事实已罹于告诉期间,其余告诉
: 事实(即处分书附表编号3、5至9所载) 系因王彦龙指述内容
: 并无不实,且该内容是否足以贬低江剑峰在社会上之名誉地
: 位,尚非无疑,因认王彦龙并无诽谤之故意,而为不起诉处
: 分,此有台北地检该案不起诉处分书在卷可查 (见本院卷第
: 25至27页) ,并无如被告所辩,检察官系因轻率采纳王彦龙
: 辩称未指名道姓,而为不起诉处分之情形,足见被告在该案
: 之告诉不成立,与本案之案件迥然有别,被告与之类比,洵
: 非可取。又法院独立审判,本于所调查之证据,认定事实、
: 适用法律,藉以判定被告刑罚权是否成立,核与检察官侦结
: 案件之起诉或不起诉之证据门槛与结案标准,难以相互比拟
: 。
: 四、综上,被告否认犯罪,其所辩显不足采,本件事证明确,被
: 告犯行堪予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 五、按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所谓“公然”者祇以不特
: 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态已足,而所谓多数人,系
: 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被告于PTT 网站之“About_Life”
: 版上所刊登前揭具有侮辱性内容之推文,因该版并未设定隐
: 私权限,PTT 网站之全体使用者均可自由登入并点阅,自属
: 特定之多数人均得共见共闻之网域,符合上开“公然”之要
: 件。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公
: 诉意旨虽认被告上开行为,另涉犯同法第310条第2项之加重
: 诽谤罪嫌。惟按侮辱者,系指直接对人詈骂、嘲笑而使人难
: 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贬损他人评价之意思。而公然侮辱与诽谤
: 罪之别,在于如系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具体或可得具
: 体之事项,应成立刑法第310条第1项之诽谤罪;倘仅系漫然
: 指骂,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 309
: 条第1 项论科,此有司法院院字第2179号解释意旨可资参照
: 。亦即,诽谤行为与公然侮辱行为,虽均足以损害他人名誉
: ,但两者有所不同,行为人并不指摘特定事实而公然侮辱特
: 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系属公然侮辱行为:若行为人指摘传
: 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具体事件内容,则属诽谤行为。行为
: 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项,必须具有足以损害被害人名誉之具
: 体事件内容,始有诽谤行为可言;否则,若行为人针对特定
: 事项,依个人价值判断提出其主观之意见或评论,且其内容
: 系情绪性或人身攻击之批评,或属谩骂性之言词或用语,则
: 仍非属诽谤行为,而应论以公然侮辱罪。本件被告发表:“
: YonLang:我好爱说谎bestpowor好看不起我这个敢做不敢当
: 的孬种烂男人”推文1 则,系谩骂、轻蔑之贬抑文字,此实
: 为辱骂者欲使听闻之公众产生被辱骂者,具有行为不检人格
: 所使用之抽象贬抑性用语,并未具体指摘足以毁损告诉人名
: 誉之事,应属“侮辱”范畴,检察官认被告上开言论另涉犯
: 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加重诽谤罪嫌,容有未洽,并予指明。
: 参、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之理由
: 原审本于同一证据,认被告有其事实栏所载之公然侮辱罪事
: 证明确,适用刑法第309条第1项、第41条第1 项前段,刑法
: 施行法第1条之1第1项、第2项前段等规定予以论科,并审酌
: 被告恣意在网络上散布足以贬抑告诉人名誉之文字,在现今
: 互联网资讯流通迅速,所及范围无远弗届之情况下,对于
: 告诉人名誉造成之影响难以弥补,行为可訾,惟念其犯后终
: 能坦认过错,且非全无和解意愿,惟因告诉人要求须赔偿 1
: 字1 万元之和解条件过高,而无法达成和解,及本件系出于
: 被告与告诉人间因网络论坛发言权限发生争议,被告本欲循
: 正当救济管道向版主反应,并提出相关事证,却反遭告诉人
: 揶揄“铁证个屁,自己瞎掰当证据”,方情绪失控而为上开
: 不当发言,暨其犯罪手段、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状,量处拘
: 役30日,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经核原审认事用法并
: 无违误,且量刑亦称允当,应予维持。被告提起上诉,先是
: 否认犯罪,于本院审理中先认罪,又幡然改之,其否认犯罪
: 之情词,不可采,已详述如前,其另指原审量刑太重云云,
: 惟按量刑之轻重,系属为裁判之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项,
: 苟其量刑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斟酌刑法第57条所列
: 一切情状,在法定刑度内,酌量科刑,如无偏执一端,致明
: 显轻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为不当或违法。查原判决关于科
: 刑部分,业于理由内说明已审酌事项,如前所述,其量刑显
: 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斟酌刑法第57条所列情状,而
: 为刑之量定,是原审就本件被告所为之量刑,洵属允当,并
: 无裁量权滥用或失之过重之情形。被告上诉核无理由,应予
: 驳回。
: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68条,判决如主文。
: 本案经检察官张铭珠到庭执行职务。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7 月 17 日
: 刑事第四庭 审判长法 官 陈筱珮
: 法 官 邱滋杉
: 法 官 黄惠敏
: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 不得上诉。
: 书记官 蔡文扬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7 月 17 日
: 以上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及台湾高等法院之公开判决书全文
: 黄色部分之判决书内容,已述明“帐号人格权”之认定
: 故请站方将YonLang之帐号砍除,此致
: PttLaw Ptt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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