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
#1MMnhExt (Violation)罚单撤销,但若再犯则予以停权处分。
判决理由:
一、使用者违规申诉及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二款就签名档之部分,
除被检举人被开罚后应除去相关之侵害,设立之目的在于预防对于未来的侵
害。
二、该签名档已于前案开处过罚单,且被检举人已无使用相关之签名档,即便在
行为之时间点上有差异,但基于上开之目的业已达成,对于系争案件另行
开罚难谓有持续妨碍使用者。
三、如双方于使用本站之意见常有所不同,建议可使用本站之坏人名单设定,
亦请当事人两造应尊重不同之意见,本站之存在乃包容不同之声音,如已
有相关的检举案件纪录,于罚单达一定数量后本站亦有停权之处分。
Ptt法务部 PttLaw法务
※ 引述《mickey0223w (我最爱小个儿)》之铭言:
: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
: 1.申诉人ID:mickey0223w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PttLegist
: (b)文章编号:#1MMnhExt (Violation)
: 3.欲申诉之判决︰
: 在其检举文中 #1MLQxhmw (Violation),
: 所列举之violation版#1MESey1z, #1MFSRchU 以及 #1MJWrEep
: 均未看到证据有引用检举人chordate任何字句
: 4.不服理由︰
: 一、检举文内容 #1MLQxhmw (Violation)并未有引用检举人字句的证据。
: 二、检举人所附证据并非检举之时的证据,所附为已失效之证据,
: 检举文#1MLQxhmw (Violation)时间(Wed Nov 25 20:51:52 2015),
: 应以此时名片档为证据,而检举人未附当时证据。
: 三、应以检举之时名片档证据为准,不然开先例后,不管检举之时名片档有无违规,
: 而拿几天前、几周前、几月前、几年前的名片档的当证据,恐有争议。
: 四、检举人先前检举恶意侮辱之名片档未过,
: 直接拿当时检举已过时之证据,以别条明目未经使用者同意再次检举,
: 但此名片档证据已过好几日,
: 非检举#1MLQxhmw (Violation)之时(Wed Nov 25 20:51:52 2015)的名片档,
: 若检举人要以未经使用者同意明目检举,应以当时之名片档为准,
: 而非拿过去检举错的证据,拿来当如今的证据。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检举文中列举之文章violation版#1MESey1z, #1MFSRchU 以及 #1MJWrEep
: 其名片档为
: 【板主:F00L/lejnsaryai】[金庸] 金庸板禁止发文未满一百字 看板《JinYong》
: 《ID暱称》mickey0223w (我最爱小个儿) 《经济状况》清寒
: 《登入次数》2850 次 (同天内只计一次) 《有效文章》239 篇 (退:0)
: 《目前动态》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无新信件
: 《上次上站》11/08/2015 01:29:56 Sun 《上次故乡》1.160.10.66
: 《 五子棋 》 0 胜 0 败 0 和 《象棋战绩》 0 胜 0 败 0 和
: c请大家注意!!!!
: h
: o金庸板有个ID cXXXXXXX,
: r
: d讲不赢就会开始不断骚扰人,被他骚扰将近三年,至今仍在纠缠,穷追不舍,
: a
: t非常可怕又恶心!!!!!
: e
: ===========================================================================
: 此名片档虽涉及侮辱但已交过罚单且已修改,其中并未含有引用字句,
: 所附证据不对何来违规判决。
: 判决下来前之名片档也未违规
: 《ID暱称》mickey0223w (我最爱小个儿) 《经济状况》清寒 ($527)
: 《登入次数》2870 次 (同天内只计一次) 《有效文章》240 篇 (退:1)
: 《目前动态》E:发表文章 《私人信箱》最近无新信件
: 《上次上站》11/30/2015 01:46:03 Mon 《上次故乡》1.160.37.26
: 《 五子棋 》 0 胜 0 败 0 和 《象棋战绩》 0 胜 0 败 0 和
: #1K4pCV1r (JinYong)
: 专玩文字游戏 http: //ppt.cc/18SLO
: *[m文章代码(AID): #1LRzKaFG (Suckcomic)
: 推 poutxxxx : 原本想护但这篇很够了,本来就是由高等去理解低等,
: → poutxxxx : 米要讲人话干嘛啦?奇葩问题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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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K4pCV1r (JinYong)此文章为ID:xw668所发表,并非检举人,
: #1LRzKaFG (Suckcomic) 此文章为ID:Birthday5566发表,并非检举人,
: 2则推文也是ID:poutxxxx 所推并非检举人
: (请将证据资料附于此申诉文中,切勿仅留指引至该证据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关法
: 律条例,亦请复制贴上至此,并保留法条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