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不服Violation版将签名档视作广告判决

楼主: supermars (酸民好会自嗨XD)   2015-10-27 01:52:15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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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supermars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PttLegist
(b)文章编号:#1MBb77t4 (violation)
3.欲申诉之判决︰
1. 使用者supermars长期利用签名档、名片档,或内文中放置自己的部落格连结,并疑似
有广告行为。前后经本板及其他法务判决三张罚单,后遭站长撤销。
(原因:#1L-Ykm0M (PttLaw)),故本案就其现有于Ptt站内之证据判定,先行述明。
2. 检举人提供之证据显示,签名档有七个不同网页之连结,与本站常见之“个人网站”
、“个人部落格”等显有差距。
3. 检举人提供之line官方网页说明:“LINE@ 生活圈”帐号为“行销工具”,与一般看
板文章常见之“群组”有所差异,显有行销自身(不问是否商家),之广告行为,本板
认为和于使用者违规及申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目第五项,与先前brainfighter站

公告#1DjOOyR6 (SYSOP) 相符,予以罚单一张。
4.不服理由︰
1.#1L-Ykm0M (PttLaw) 这篇文章申诉许久,最后也因证据不足而驳回罚单。
当时的签名档(名片档)与现在被申诉的签名档(名片档)一模一样。
因此本人supermars依旧不符其第一项指控。
要指控请拿出证据,像是提出我的签名档有"指使等恶意意图"让乡民点网址!
或该网址有任何红利或邀请码的直接图利网址,不然自己辛苦建立的有内容
的部落格名誉,毁于这样不断的恶搞与草率判决,有损PTT的自由精神。
欲指控一件事情,请指出哪一篇文章在有签名档时,其内文都是都空洞无内容
且违反版规?因为这样子的文章附上签名档,或是放在文章里面的网址,才是
专门广告的广告商有的行为,我不信现在站上管理的年轻人无法分辨、看到黑影
就开枪,这种"习惯"身为掌握生杀大的版务来说,绝不恰当。
2.检举第二点提到‘七个不同网页之连结’所以跟个人网站有差距??这一点由我来一一
举证,目前签名档中只有:(签名档完整网址放在第五点)
A.Google的blogger是我写游戏或3C教学相关文章的私人部落格
其主要的目的没有其他,就是分享游戏心得、以及3C相关的教学、还有影片心得等
个人无商业化的文章。
PTT是自由发文与分享的地方,只要符合版规站规都可,这是我这帐号十多年以来
所遵守的发文规则,并乐于分享自己的文章给大家。喜欢的人自然会透过我的签名档
关注我的部落格。
B.youtube,我的游戏录影放置处,youtube可以无容量限制、无档案大小限制上传,
是全球最大的影片上传网站,也是GOOGLE的服务,不是只有我在使用。
(我的部落格以游戏心得介绍、3C教学与开箱、外加一些哩抠抠的文章,同时影片
上传的youtube用的是我个人帐号,内容除了游戏之外也会有其他分类的影片,上
面的影片绝大部分都是用在部落格文章内的影片展示游戏状况,剩下的可能有体育
影片、3C教学等个人手机录影等等私人影片)
这是个自由的社会、公开的知名平台、至少有8-9成的乡民都知道的"youtube",
难道法务不知道吗???
C.Facebook的粉丝团、Google+社群都是将我些好的文章分享上去,或是有时候闲聊
瞎扯淡、或是在生活中看到有趣的新闻、生活资讯等发言分享的平台,同时,两边
文章的部分都是一样的发文内容,唯FB拥有时间排程的功能而文章数较多
也就是我的部落格文章写好之后分享到FB跟G+给‘自愿加入’的读者阅读。
FB跟G+都有各自的习惯用户,有人爱FB不爱G+,有人则相反,开立两边并无
任何恶意行为。
法务是哪里有看到签名档上有用错误、引诱的文字骗乡民点选??
一个人如果对标题没兴趣,难道会去点选???
我的签名档、名片档上面写的就非常明确,中文白纸黑字写着游戏、3C教学等等
的字眼,难不成今天想要找其他讯息的人,看到这个会来点???
更何况,在签名档放置有google ad等附加广告的部落格,在PTT站规中是没问题的
,但如果内部的资讯跟介绍有落差、甚至明显文章都是叫你购买东西、直销洗脑等
,这种才不会被允许,进而惩处。(violation版在我的上一篇就是个很明显的判例)
因此这一条完全不服法务因为"自己的想法"强加罪于我的身上而判刑,这动作叫做
栽赃,不叫依法处理!!
D.LINE@是LINE的延伸通讯服务,其主要功用就是给申请者发讯息给"自行加入"的人。
本人申请的唯一目的只是用来发送文章,同时提醒有LINE代币之类的即时讯息,
而LINE@的申请帐号资格完全不需要公司行号证明、也就是蕤变一个有LINE的人
都可以申请来用,并非版务所自己想的要行销、要商业化、要卖东西才能使用,
不!!他也可以单纯变成一个饮双方身分的沟通工具而已。
法务在开罚单时的判决文中,用这一点来当作判决的"理由",请问是否有和资料
佐证?
还是法务"觉得"他自己只想到LINE@唯一的功用就是如此?
错!!一个工具不是只有一种用法!!法务这样看到黑影就开枪的观念根本就是在
强加罪名打压!还是版务觉得签名档上要放上我的真实LINE ID给别人骚扰吗??
不希望的话,LINE@绝对是个很好、且保障十足的通讯工具。
APP是死的,使用的人面是活的,不是看到LINE@官方说啥就是啥,要有自己找证据
的能力,本人就只是借由LINE@的讯息通知功能,告知订阅者有新文章而已,同时当
订阅者有事情想回报、讨论、或是闲聊,都可以在不知道双方ID之下"快速"沟通
,保障订阅者与本人supermars的个资。
法务是从哪里有看到用LINE传讯过的任何讯息?? 没有!! 没有还加上这个罪名
给我???这是哪门子的法务???这就像看到厨师手上拿着刀,你会直接控告他杀人
吗?不会,法官讲求的是证据,更何况...站方并无限制个人部落格加挂"广告看板"。
同时,有用FB的人就知道,就算你订阅FB粉丝团,其文章会被其他订阅的粉丝团
或好友讯息给盖过去,这样子完全无法第一手得到新文章资讯,相较之下LINE@
的通知更为清楚、快速,这就是我想试试看LINE@的几个原因,别无二心,但使用
的经验来说,LINE@真的限制颇多,唯一好用的就只是让读者有匿名的沟通管道而
已。
而且判决者提出的七个不同的网页理论,代表其本身没有写部落格的经验,专业度
不足!!
因为在同一个BLOGGER下,每一篇文章都会有自己独立的网址,1篇文章即有1个网址,
1000篇就有1000个网址!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现在免费的部落格那么多,PIXNET
、XUITE、BLOGGER、YAM、新浪、WORDPRESS等其他太多太多我没去记名字的
网站,这有什么好大惊小怪??难不成PTT使用者要发表心得文【只能】在PTT上
写吗?
法务知不知道PTT上的文字与上色,跟这些部落格的上色排版系统还是差很多的?
光是最简单的把单一文字放大缩小、文字上色、文字上底色、放上会动的表情图
就只需一根手指头用鼠标点一点就行了,PTT的架构能吗? 这一点回报给法务知悉
一下....
而且,我的文章发表频率与发表位置都非常守规矩(版规站规),文章内容也是言之
有物!!
何况,哪个国家的法律、或是PTT站规有规定一个习惯写文章的人只能拥有一个
部落格才算正常?拥有第二个部落格就是异常?因此本人对这一个判决也完全不服!
对了,判决者不知道是否懂得资料的备份?
当初将同样的文章放在A跟B的部落格上就是避免其中一个网站当机而资料遗失,
(尤其是PIXNET近期到晚上会非常LAG,这是服务器异常的前兆)
法务懂不懂一个的心血消失的那种心情??所以一个人拥有多个部落格并不需要大惊
小怪,何况,我目前也只有PIXNET、BLOGGER而已,如果你有去BLOG版多逛逛文章,
或是多了解部落格是什么东西,期自己架站或用BLOGGER或用PIXNET这种三种不同
类型的写文章平台差异在哪里,我想你就不会如此的草率。
PIXNET,免费、不用自己花钱架服务器,有固定的功能可用,要改功能或版面得需
有一定的CSS功夫。
BLOGGER,免费、不用花钱洽,基本功能非常阳春,要功能需自己去找网络教学建设
,所幸,因为blogger使用人不少,网络上清楚的教学也很多,免费工具
也多,所以用这个blogger建立起来的网站会非常的有成就感。
WORDPRESS,有免费与付费,前者功能限制过多,因此选WP的人通常都是自行去找
国内外的服务器租借租用,并架设WP的部落格,而部落格能扩展的功能更多
,但也需要较多的网页技巧。
以上是回报给所有版务跟检举者看,除非你们抱持着迫害、看笑话的心态,那我也不
想再多跟你解说什么了!
而名片档中的PIXNET是我的另一个部落格,也是从写文章以来最久的一个部落格,
主要是因为版型与功能都没有Blogger来的多,加上PIXNET近期的服务器很不稳定,
因此近期才自行把玩Blogger的版型设计之后,将blogger作为自己文章的备份网站。
同时,文章也都是同步于PIXNET与BLOGGER之间,也就是说!!两个网站的文章是一模
一样...其签名档中只有放BLOGGER的网址,并无PIXNET!
而名片档中的PIXNET摆放也仅仅是摆放而已,在第一次检举后就没有在个人ID
指引他人参考本人签名档之类的语言,这样除非有心要恶意栽赃检举的人,
谁会知道 Q 我的签名档而找到PIXNET ?
3.申诉文中也提到了部落格中附加的广告疑虑,这一点我有问过小天使有关
‘PTT站方是否有限制使用者在签名档中的部落格文章内的GOOGLE AD等广告’
小天使告知的答案是‘站方没有、全看每个版上的版规而定’
【以转录与小天使的对话问答】 #1MCHvB7t (PttLaw)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46059595.A.1F7.html
因此在前一次被申诉案件中,同样的,该名申诉者也有提到部落格中的广告,
最后也被站方驳回,理由为‘无法确定是否有因点击获利、或是明显诱导之文字,
并无证据证明与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中之广告成立要件,即谓散布及获利’
这一点我在当初申诉时 #1LtPfTvj (pttlaw) 的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
之证据︰ 项目中,也清楚明白的提到了 GOOGLE AD等部落格广告的规范与限制
,也就是如果超过GOOGLE AD的规范(ex:诱使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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