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今天读到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8条第二项时脑袋打结,一直看不明白意思
于是厚著脸皮再来请教
第 68 条
2 领有汽车驾驶执照之汽车驾驶人,除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外之非其驾驶执照种
类之车辆,违反本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应受吊扣驾驶执照情形时,无因而
肇事致人受伤或重伤者,记违规点数五点。但一年内违规点数共达六点以上或再次应受
吊扣驾驶执照情形者,并依原违反本条例应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规定,吊扣其驾驶执照
。
请问这项前半句的意思是什么:
1.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不算,驾驶其他非其驾照种类之车辆要记五点
2.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要记五点
另外这句也让我感到智力已达极限
"但一年内违规点数共达六点以上或再次应受吊扣驾驶执照情形者,
并依原违反本条例应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规定,吊扣其驾驶执照。"
"再次应受吊扣"的前提不就是已经违反本条例,而且要吊扣驾照了吗?
为什么还要重复"并依原违反本条例应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规定,吊扣其驾驶执照"?
这有什么分别?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