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1221223 (starstarshine)
2021-07-15 16:46:47各位乡民、版友、先进大家好,小弟有个关于补偿的问题想请问。(法规条文是从中邮官
网找的)
第4章34条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补偿请求权,自邮件交寄之日起,逾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于前项期间内曾向中华邮政公司查询该邮件者,以已经请求补偿论。
以及
第6章60条
挂号邮件之查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个月。但国际快捷邮件之查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
起算四个月。
逾前项查询期限者,邮局得不予提供查询,并不负补偿责任。
请问这两条所规范的补偿是指同一件事吗?那为何一个是交寄日起6个月,另一个则是交
寄次日起6个月。还是说一个是一般邮件,另一个则是挂号、国际快捷,才有这样的差异
?这点我不太能理解,还请各位解惑。
在此向各位道个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