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邮政法补偿问题

楼主: x1221223 (starstarshine)   2021-07-15 16:46:47
各位乡民、版友、先进大家好,小弟有个关于补偿的问题想请问。(法规条文是从中邮官
网找的)
第4章34条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补偿请求权,自邮件交寄之日起,逾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于前项期间内曾向中华邮政公司查询该邮件者,以已经请求补偿论。
以及
第6章60条
挂号邮件之查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个月。但国际快捷邮件之查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
起算四个月。
逾前项查询期限者,邮局得不予提供查询,并不负补偿责任。
请问这两条所规范的补偿是指同一件事吗?那为何一个是交寄日起6个月,另一个则是交
寄次日起6个月。还是说一个是一般邮件,另一个则是挂号、国际快捷,才有这样的差异
?这点我不太能理解,还请各位解惑。
在此向各位道个谢!
作者: zxczvb (taco)   2021-07-15 17:53:00
一个是查询期限 一个是补偿请求权同一件事但你要邮件有纪录才有办法请求补偿吧
作者: insisto717 (plus07)   2021-07-15 18:17:00
60条是哪一个法里面?
作者: kilio1230 (白熊)   2021-07-17 16:27:00
好奇问 如果在查询之期限最后一天申请查询 此时还拥有补偿请求权吗?
作者: speedthunder (迅雷)   2021-07-20 22:34:00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于前项期间内曾向中华邮政公司查询该邮件者,以已经请求补偿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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