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合理性

楼主: UmbertoEco (Nina Fortner )   2008-03-06 02:01:58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Law 看板]
作者: UmbertoEco (Nina Fortner ) 看板: PoliticLaw
标题: Re: [公告] 关于逆风造谣事件
时间: Thu Mar 6 01:58:42 2008
不知道n&m两位大有没有查询我的上站时间,
今晚是我三月以来第一次上站,最近工作忙又适逢生理不适,
不好意思没有每天上站害两位不开心了。
本来有很多篇文要回复,不过尽量写在同一篇,
毕竟ptt不是我们生活的全部,政治也不是,
我们都是各自有自己生活有血有肉的活着的。
考虑到我们现在讨论的已经不是申诉案本身,
这篇文本来要发在隔壁的PoliticTemp,毕竟这里是处理申诉用的。
不过那里有些人不能发文,而且法律面的部分E大已经讲的很清楚了,
再讲也没有他那么周延跟思虑清晰,所以重复的部分就省略了。
今天看到商周的封面是好事吸引力,我个人也满相信的,
很多事情心存善念去看会看到不同的角度。
之前忘记在哪篇推文里面跟n大是有共识的,
对于现在政治群组的风气似乎不如以往,很多事情只问蓝绿不问是非了,
很多是否合理的问题其实是政治问题,却都不得不用法律面解决。
1. 关于收录精华区是否可以收他板文章的问题,
站规明定是可以的,E大也举了不少实务上的例子。
甚至前面有人讨论到的他板专区也是有例子的,例如组务板。
所以就站规而言精华区收录他板文章在合法性上是没有问题的。
法规方面的问题我的见解不出E大所言,就不重复了。
至于如s大担心的,会不会真的有人去开个政黑板专区呢?
首先这是个假设性问题,这样讨论已经不是原来个案审查的精神了。
其次,与其担心这样的可能要不要先未雨绸缪立法禁止,
我觉得倒不如想想为什么会选出作奇怪的事情的板主,至少目前没有。
就算真的有这样奇怪的板主,目前的规定上小组长是可以纠正他的。
如果为了预防万一就要另订规范限制收录他板文章,
如E大所举例,很多板主的现有日常工作都可能变成违规。
很多事情重要的是背后的出发点和合理性,条文永远有漏洞,
就好像s大不也找到方法规避限发一篇的限制不是吗?
n大也不是本事件的当事人,所以他提出的是问题(假设性的)而非申诉,
事实上本案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当事人提出不愿文章被收录的申请,
严格讲根本还不成案,但是n大的意见大家一样很重视不是吗。
2. 关于著作权法跟站规的部分法律面E大也讲的很清楚了,
事实上著作权法除了保护着作人利益以奖励著作的出发点,
也在许多方面上鼓励合理的利用,这对整个社会文化发展也有帮助。
比如说就以著作权法61条而言,发表于网络上关于政治之论述非经作者注明,
是可以自由转载于其他大众媒体或于网络上公开流传。
既然大家喜欢讨论假设性问题,不如想想以下例子:
如果今天228基金会史料研究出版中,公布了当年蒋介石的手喻和电报,
明白下令要对地方精英赶尽杀绝不留活口。
请问蒋介石可以以著作权人身分要求228研究不准刊登他的手稿吗?
或者马英九可以代替他提出要求不准刊登吗?
一定有人要求蓝绿平衡所以再一个例子。
如果今天陈水扁写给胡锦涛的通敌密函被公布在政黑板又被转录,
请问陈水扁可以主张著作权要求政黑板板主及各板板主删除该文吗?
3. 关于PoliticTemp所提到的恨板条款问题,
虽然当初制定时并未参与,但是对于其精神和作用相当理解与认同。
基本上I大已经说的差不多了,我再作一点补充。
恨板条款只是一个内规,对于不来长廷板的人并没有任何拘束力。
在z大的质疑中,在于误会E大所说的是关于无断转载的规定,
然而恨板条款的精神和无断转载并没有任何关系。
比如说今天表特板也可以订定板规禁止转录到西施板,
这也是为了保护板友的权益,避免被不当转录到其他显然不适合的地方。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恨板条款也是一样。
这并不限制板友的权益,如I大所言,
想到政黑发言的大可以自己去那边发言,长板内规管不到。
其实所有的规定都是为了让大家在BBS上的讨论更方便而出发的,
板主跟使用者并不是在一个警察抓小偷的对立关系上,
小组长跟板主之间也不是。
我相信整天都在找站规的漏洞来无所不为的使用者相对还是少数,
记得以前这样的人被叫做小白,不管蓝绿立场不同都是谴责的,
其实大家除了政治见解不同,在很多事情上是共识多于异议的。
然而曾几何时,蓝绿之间这样的共识好像慢慢被淡忘了。
如果每天都要在这些假设性问题上打转,
应付一些恶意找问题的使用者,我想愿意担任板主组长的人只会越来越少___
除了传说中的党工。
※ 引述《Escarra (还没想到)》之铭言:
: 我想两件事情应该分开来看,
: 无断转录是违反著作权的事情,
: 跟站规里面规定编选精华区应“以本板文章为主”是两件事情。
: 前者是法律规定的细部延伸,后者是站上为了节省硬盘空间所作的考量,
: 两者规范目的不同。当然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这两个规定,
: 但并不能因此就把两者搞在一起。
: 我想讲的还是通例的问题,而非这个个案。
: 先从著作权的部分讲起,
: 如果要主张重制权到一个极致的话,那么连ptt系统的定时备份,
: 都会有违反著作权的问题,因为那也是资料的“重制”。
: 但就像长板过去曾经主张过的,精华区的编选不能认为违反著作权,
: 毕竟使用者在注册时就已经同意过他在站上的行为受站规的约束,
: 因此站规允许范围内的精华区编选行为应该认为使用者已经概括授权,
: 当然作为民法上的契约,单单只这样规定的定型化约款可能会被认为对使用者过于不公,
: 因此设计上采取当使用者明示反对的时候则应予删除的规定,是一个折衷的办法。
: 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站规是不会被法院认为无效的契约条款。
: 因此,再强调一次,
: “站规允许范围内的精华区编选行为没有违反著作权的问题”,
: 也就是说,这里不存在所谓“无断转载”的问题。
: (附带一提的,之前在下提到highlander案,主要是针对在保存证据的收录时,
: 为了证据保全的目的,应该特别排除此时原作者明示反对的权利始为合理。)
: 其次的争点在于,板主选编精华区的时候,站规的规定应该怎样诠释?
: 在我看来,要求板主“完全不得”选编他板文章是实务上不可行的,
: 也是与目前对站规的解释与应用不合。
: 不说别的,就连sysop或其他ptt站务的板,
: 也还是有从他板转录来的文章,甚至有整个目录都不是本板文章的情形。
: 其他板面恕不能一一详查,不过应该随手就能找到很好的例子。
: 站规里有关精华区的条文很清楚的表现出,
: 其之所以要限制他板文章的比例或数量,
: 除了基于事物本质的考量外,另一个很关键的原因就是要节省硬盘空间,
: 这在几条限制板主复制目录以及如何收录整串文章的条文里表现的非常明显。
: 换句话说,只要有合理的目的,且未过度浪费硬盘空间,
: 精华区的编选本就容许板主在合理范围内选编他板文章,
: 至于什么是合理的目的与合理范围,则由监督板主的上级机关审查,
: 这一点在站规里对相关事宜的审查流程也表现的很清楚。
: 因此,我不认为有需要对“收录他板文章进精华区”做一般性的程序规定,
: 目前事后个案审查的方式已经足够了。
: 真要需要的话,也只是针对“保存证据”这种理由特案处理,
: (但是这种紧急的事情往往不可能事前审查否则时效早就过了)
: 然而问题的根本在于“保存证据”作为收录精华区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 因此还请重新考虑在下之前的提案,
: 在下认为要嘛就必须推翻highlander案在本小组的判例,
: 否则板主无从真正藉收录精华区的方式“保全证据”,
: 不然就是否定使用者得对板主提出保存证据的请求。
: 看是要发武器还是怎样就请小组长裁示。
: 以下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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