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声隆隆,本宅上来讲一下本案法律分析,
也给板友或板上的店家参考一下。
第一层次是消保法上的问题。
本案是在露天上网络购物之行为,
消保法第19条之解约权在本案例中结论上绝对有其适用,
也就是俗称七天鉴赏期的规定。
不用讲太法律的术语,
用逻辑想一下:如果已经拿到货的七天内可以解约退货,
那拿到货之前有理由不行吗?
更何况如果消费者等拿到货才说要解约,吃亏的绝对是多负担运费的店家。
原po的情形,
其实在法律上应该说是先解除原买卖契约、再另订一个买卖契约,
所以重点是在原po就原买卖契约是否有解除权。
前面已经说结论是有解除权了,所以原po完全是依法解除买卖契约,
这是一切合法也合理的。
推文中部分板友提到的店家已经批了货会有损失云云的问题,
其实并不存在(毕竟游戏还可以卖给别人),
而且就算存在也是店家应该自行吸收的。
店家一开始愿意采网购方式贩售,就可以预见这样的风险,
既然电家享了网络销售的利益,自然也应该要负相对的法律责任。
至于给予弃标负评等部分,
露天的会员条款,本鲁之前也是因为案件的关系小有研究一下,
会员条款本身不是禁止弃标、而是禁止恶意弃标,而恶意的标准虽然模糊,
可是同条有说大家要遵守法规及合约约定,
所以合法的弃标应该很难说是所谓“恶意弃标”。
注:节录露天会员条款(注册时会看到,大家都很快打勾跳过去的那个部分)
五、行为规范
“会员不得有任何操纵交易、虚伪交易、恶意弃标、干扰他人进行交易、
或意图诈欺之行为,且会员在露天拍卖之所有行为及言论,均应遵守法
令规定及会员合约之约定。”
第二层次,原po发文会否有诽谤罪的问题?
(拜托不要再写毁谤了,虽然有些对造律师也是会写错啦...)
从构成要件上来说,
发文给店家负面评价、说恐吓等字眼的确是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可是假设原po所说的都是事实,
那当然也会有刑法第311条善意发表言论不罚、以及真实恶意原则之适用,
(讲太长也没人会看,就不提了),
总之也未必会构成犯罪啦!
反而很多店家现在都是扬言告人来逼网民把对于店家的负评下架,
个人觉得店家很可恶,
不过发表言论的时候还是要小心一点,
毕竟就算店家告你告不成,他也不会成立诬告,
可是只要地检署发个传票来,被告的压力真的很大。
结论:
给原po拍拍一下,
我知道店家很辛苦、不希望大家订了又弃标,
可是不给解约的确是违法的,你的出发点的确有理由。
※ 引述《patrickleeee (派脆)》之铭言:
: ※ 引述《mikamitomoya (三上智也)》之铭言:
: : 标题: [闲聊] 反推月光鱼电玩部(超恶劣嚣张的店家)
: : 时间: Thu Nov 13 19:01:49 2014
: 先承认你就是你朋友。
: : 小弟的朋友 在这家店 下标一个还没发售的游戏(战无编年史3)3DS版本
: ^^^^^^^^^^^^^^^^^^^^^^下标行为成立
: : 可是最近他有了PSV 想要跟店家要求换PSV板的(他有卖PSV板的)
: : 店家不给换就算了还恐吓 如果取消订单就是恶意弃标
: : 网拍混这么久 第一次看到这种店家
: : 结果我朋友申诉失败被露天以弃标成立结案(我还真的不懂 为什么会失败)
: 因为真的是弃标阿。
: : 第一 我朋友不是要弃标 只是要把3DS版换PSV板
: 这就是你(朋友)想要弃标3DS版,改定PSV版。弃标行为成立。
: : 第二 我朋友要换货 是在离游戏 快1个月前通知 并不是游戏发售前几天才说要换
: 换货通常是换同商品,因为原商品有瑕疵之类的问题。
: : 这家店的名称 在图片上都有
: : 在高雄 叫月光鱼 麻烦大家注意一下这家店
: : 感谢Desirefly网友分享 http://ppt.cc/Yw7k
: 43
: : (发现图被缩了 换大图)
: 消费者鉴赏期这个东西你的确可以使用,但是这种预定才下单跟厂商买的东西,你弃标就
: 代表店家必须自行吸收商品,无论他要转卖或摆在店里都要付出额外的成本。你只是拿个
: 弃标评价算你便宜了。(我不太确定这种还没收到东西的能不能用鉴赏期条款,版友了
: 解的麻烦解说一下)
: 正常去实体店家定这种东西是要付押金的,你弃标就是押金被没收。我之前也是有订COD
: 家机版,先预付500,但是后来发觉我时在无法用摇杆玩FPS,只好打电话说放弃定单,
: 店家也很好,说这算是热门片,还可以卖,我的500可以换其它商品,只是不能换现金。
: 实际上可以没收订金的,他却让我可以换买其他产品。
: 订金这种东西就是保护店家的方式,买方违约,就是没收订金。
: 今天你(朋友)违约,只拿到个负评已经没什么损失了好吗。店家要自行处理那多出来的商
: 品,额外付出的各种成本,你要帮他出吗?
: 你说你(朋友)会在意评价,而且网拍做很久了?做很久怎么会不知道这种事。令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