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ma0326 (kuma)》之铭言:
: → warwolf: 因为依法行政就是这样处理,很烂没错但也只能这样 如果乡 10/08 12:28
: → warwolf: 民想要民粹式的处理我也没什么好说的 10/08 12:28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2
第 9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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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
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
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
: → warwolf: 这人移/函送了也没用啊 又关不起来 他前面就是这样玩的 10/08 12:34
: → warwolf: 才会到处趴趴走 不如弄个自愿好让他进去的 这才是他们的 10/08 12:34
: → warwolf: 用意 10/08 12:34
第 93 条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场者,应即时讯问。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
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
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但有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
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等危害侦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之卷证
,应另行分卷叙明理由,请求法院以适当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辩护人
获知。
前项情形,未经声请者,检察官应即将被告释放。但如认有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项或第一百零一条之一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无声请羁押之必要者,
得迳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
形者,仍得声请法院羁押之。
第 101-1 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为有反
覆实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羁押之必要者,得羁押之:
......
自愿当然好啊,不用写状向法院声请羁押,
又可以向大众交代已经去住院治疗了
至于风头过了后续怎么样
除了当事人以外
社会是善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