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有损失视力之虞,有可能是公诉的重伤罪,高雄长庚可证明;行凶时警方在场救
人,且以现行犯逮人,可确认嫌犯身份无误;受害人及其家属没宥恕凶嫌,即使没表示提
告,警方也可主动询问;为何里港分局是用受害人因伤无法做笔录的理由不移送检方好继
续做下一步的强制处分,避免凶嫌再伤人?若觉得没做笔录案情不完整无法移送检方,那
杀人案抓到凶手都因没受害人做笔录就不移送检方羁押、起诉了?
2.自愿住院治疗,表示人身是自由的,可随时离开不受阻扰,凶嫌走掉再伤人的话怎办?
这案,屏东警局与卫生局怎完全不考虑可能的风险,加上之前政府不能设帐号主动劝募捐
款,但可以协调社福团体收捐款专款专用助受害者啊,屏东县政府在这案的处理处处落漆
,相关公务员们无法勇于任事积极处理问题,到底是哪里出问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