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在非WTO之优先权问题

楼主: Kaominyi (rob)   2025-03-09 21:15:13
感谢有二位网友推文回应
我再次检索网络文章
发现有一篇明文提到可以变通的方法
请参考白杰立所撰”英国海外属地籍公司在我国主张专利优先权之探讨“
发表于”专利师月刊“第二十期,2015年1月。
简言之有二变通方法
1.以乙公司的员工中具有WTO会员国籍之人为发明人
提出我国的申请案,并主张优先权。
2.以甲公司提出我国的申请案,并主张优先权。
待该优先权被认可后,再转让专利申请权给乙公司。
这题和申请人变更vs.取得申请日有类似的思维
如原申请人为X并取得申请日,之后要变更为Y,则申请日须延后至其变更日
但如X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Y,则以原申请日为其申请日。
拙见供各位先进指教,若有其他见解再不吝指教,谢谢。
作者: maiii (麦)   2025-03-09 23:11:00
我觉得你好像把两件事混在一起讨论了1. 国际优先权是看专利局之间是否互相承认优先权 以你的案例来说 美国专利局跟台湾专利局有互相承认优先权 跟申请人国籍没关系2. 申请人适格 若美国案申请人A+B 台湾案主张美国案优先权但申请人只有B 这样是否能申请 这答案是可以的 但我忘了在哪里规定的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25-03-10 09:20:00
巴黎公约的任何人指的是享有权利之人不是所以人都可以所以原po才会写到国籍部分申请人为复数者 每一个都要符合申请资格这案例的话,看起来台湾案没有提到转让而且是子公司单独申请但优先权没问题有可能是子公司在台湾有据点(实务上都是这样)母公司在桃园,设开曼,然后联络地就是母公司以准国民待遇申请或是在美国提出的其实是PC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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