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有二位网友推文回应
我再次检索网络文章
发现有一篇明文提到可以变通的方法
请参考白杰立所撰”英国海外属地籍公司在我国主张专利优先权之探讨“
发表于”专利师月刊“第二十期,2015年1月。
简言之有二变通方法
1.以乙公司的员工中具有WTO会员国籍之人为发明人
提出我国的申请案,并主张优先权。
2.以甲公司提出我国的申请案,并主张优先权。
待该优先权被认可后,再转让专利申请权给乙公司。
这题和申请人变更vs.取得申请日有类似的思维
如原申请人为X并取得申请日,之后要变更为Y,则申请日须延后至其变更日
但如X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Y,则以原申请日为其申请日。
拙见供各位先进指教,若有其他见解再不吝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