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些专利共有人的疑问,想请教各位前辈
假设 A公司和B氏共同为某发明申请专利,是为专利共有人。
若A、B之间闹翻结束合作,依据专利法64,
双方不需经过对方同意,即可各自实施本专利。
但B氏是个体户发明人,没有制造能力,
所以想找局外人C合伙开一D公司实施该专利。
小弟的问题(1)是,B需经A公司同意,才能让D公司实施该专利吗?
我查了智慧局关于"专利共有之实施例"
“专利权为共有时,其实施应依共有人间之约定,共有人间无约定时,
则除共有人自已实施外,若将专利权让与或授权他人实施,
必须经其他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按公司和公司之股东、或负责人,在法律上系不同的权利主体,
故公司股东或负责人与他人所共有之专利权,
对公司股东或负责人以外之其他专利共有人而言公司即系他人,
因此,公司欲实施该专利权必须经其他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始得为之。”
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cp-925-870251-505a3-101.html
如果小弟的理解正确,B氏和D公司是不同的权利主体;
B氏可以自己实施,不代表D公司就可以实施,
故仍需经由A公司(即其他专利共有人)同意,B氏方可授权给D公司制造。
问题(2): B可否主张让D公司制造,仅是"委托制造",属于B氏"自行实施专利权",
而非授权,故不落入专利法64(需经共有人全体同意才能授权他人实施)的范围,
不用经过A公司同意。
非常感谢~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