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20770299 (scarlet)》之铭言:
: 专利界的各位先进大家午安
: 小弟今天处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案的审查意见
: 其中有一项核驳理由写到:
: “本案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为独立项,其所记载‘一种XX部件,其用于组装如
: 请求项9至13中任一项之OO’,疑为‘一种XX部件,其用于组装请求项8至13中任
: 一项之OO’之误缮,不符专利法第26条第4项暨其施行细则第18条第2项之规定。”
: 看到这段核驳理由,小弟不禁疑惑以下几点:
: 1. 在引用记载形式的请求项中,申请人想要引用哪一些项次本就是申请人的自由,
: 为何审查委员可以自行帮申请人决定?
: 2. 是哪一个法条还是审查基准哪一页有写到审查委员可以用“疑似”等语来撰写核
: 驳理由?
: 3. 专利法施行细则第18条第2项规定:“独立项应叙明申请专利之标的名称及申请
: 人所认定之发明之必要技术特征。”不知道申请人的记载哪边有违反此条规定?
: 于是,小弟致电给审查委员询问此项核驳理由是否有缺失?是否可以把此项核驳理
: 由删除(即,重发OA)
: 结果,得到的回应竟然是
: “这是审查意见,不是行政处分,如果你们觉得我的意见不对,可以在申复时回应就好
,
: 不用理这段内容写什么,所以不重发OA。”
: 所以现在是审查意见可以供审查委员随便表示意见的意思吗?
: 平常处理案件时就觉得本国审查委员的素质(尤其是中文素养)不是很高了
: 今天的经验又让小弟大开眼界,于是上来发个牢骚...
首先 智慧局审查委员发oa是有点数
所以没什必要 例如对申请人有时效影响
通常不会撤oa
第二 照意见 我认为你的理由比较对
不过如果是我 我会思考 他是不是笔误
我会先核实 他确定是指8-13吗 还是其他范围
第三 这件oa看起来还有其他理由
顺便申复一下应该没有很难
第四 如果你真的不想让申请人看到这条意见
其实用电话跟审查委员补正 是否取消这条意见 跟申请人交代说这条被补正取消就好
太夸张 才会撤oa 很难为了一点小误缮撤oa
一点意见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