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CRISPR基因编辑专利案】博德研究所张锋

楼主: zxcvxx (zxcvxx)   2022-03-18 13:45:51
【CRISPR基因编辑专利案】博德研究所张锋团队胜诉!相关授权或将重新洗牌
https://bit.ly/3ImZi9l
有关CRISPR 基因编辑技术的专利诉讼案,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PTAB裁定博德研究所(
Broad Institute)、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在真核细胞(Eukaryotic Cells)方面,胜
诉!这裁决也将在相关专利授权或将重新洗牌。
当2020年诺贝尔奖化学奖得主(Jennifer Doudna及Emmanuelle Charpentier)团队失去真
核细胞CRISPR专利,这一事件也影响到股票市场。据了解,CVC 团队败诉的消息传出后,
该团队诺贝尔奖得主Jennifer Doudna和Emanuelle Charpentier等创立的Intellia
Therapeutics 公司股价下跌9%,而张锋所创建的Editas Medicine公司的股价则上涨17%

该案件的结果也影响到一些基于CRISPR 基因编辑疗法的生物技术公司。若这些公司的专
利授权是从CVC 团队处取得,在此案件之后,它们将不得不重新与博德研究所团队进行相
关专利谈判,这其中包括CVC 团队所参与创立的Intellia Therapeutics、CRISPR
Therapeutics 等公司。
PTAB:CVC无法提交充分且有说服力的证据,因而裁决专利不可专利性
PTAB表示,在真核细胞方面,尽管 CVC 的发明者在 2012 年 2 月28日开发了一个系统,
他们希望能在真核细胞中发挥作用,但大量证据表明,他们对如何实现这一结果并没有明
确和永久的想法。
关于,谁是第一个发明在真核细胞(eukaryotic cells)中使用单向导 CRISPR-Cas9 基因
组工程技术的人?因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发现,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使用
CRISPR 技术改变遗传物质的研究与众不同,因为它涉及细菌中的 DNA,而不是真核细胞
。所以,美国PTAB于2月28日在一项冲突程序(interference proceeding)中裁定,以张峰
为首的博德研究所(The Broad Institute) 及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该系争专利有效,
而不是属于另一团队:加州大学董事会、维也纳大学和 Emmanuelle Charpentier (CVC)

CRISPR 是一种基因编辑技术,代表 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 Short
Palindromic Repeats。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 Jennifer Doudna 教授和她的同事
Emmanuelle Charpentier 以及他们在各自机构的团队因在该技术上的开创性研究而获得
了 2020 年诺贝尔化学奖。然而,多年来,关于谁是CRISPR专利发明人一直是激烈辩论的
主题。
虽然,先前发生冲突程序和随后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 提出的上诉,确定
CVC 的发明者是第一个发明了具有单一向导 RNA 以在通用环境中切割 DNA 的
CRISPR-Cas9 系统,但目前案例涉及在真核细胞环境中具有单个 RNA 成分的
CRISPR-Cas9 系统。本次PTAB冲突程序涉及Broad专利8,697,359,权利要求项 18,或
CVC 申请 15/981,807,权利要求项 156。而CVC 的指定发明人是 Doudna Charpentier、
Martin Jinek及Krzysztof Chylinski。
最终,美国PTAB裁定,CVC 未能“提供充分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 [有争议的权利要求
] 的每一个要素的实践或概念早早地被缩减为法律所定义的。在Broad证明自己付诸实践
之前。”(“to provide sufficient, persuasive evidence of an earlier reduction
to practice or conception, as they are legally defined, of each and every
element of [the disputed claims] before Broad’s evidence of reduction to
practice.” ) 因此,根据35 USC § 102(g),CVC 在本案中的主张被认定为不可专利。
CVC 曾试图辩称,根据35 USC § 102(f)的规定,Broad 的主张因发明人未能正确命名而
无法获得专利,但并未说服 PTAB,也拒绝接受 CVC 关于不公平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的论点。
CVC 声称,实际实践的最早日期为 2012 年 8 月 9 日,概念日期为 2012 年 3 月 1 日
。而Broad 的benefit date是 2012 年 12 月 12 日。CVC 表示,第一次减少实践发生
在 2012 年 8 月通过实验2012 年,维也纳大学分子生物学中心的研究小组组长
Florian Raible 博士在斑马鱼胚胎中进行了研究。CVC 提供了证词和电子邮件,试图证
明这些实验将这项发明付诸实践。但PTAB 同意 Broad 的观点,即证据并未“将任何鱼类
实验定性为成功”(“characterize any fish experiment as successful”),并且总体
上还不清楚。PTAB 写道:“总的来说,我们发现 CVC 过分强调其发明者的孤立词,以辩
称他们认可并赞赏 Raible 博士的研究结果。”(“In general, we find that CVC
over-emphasizes isolated words by its inventors to argue that they recognized
and appreciated Dr. Raible’s results,”)
CVC 还表示,到 2012 年 3 月 1 日,发明者已经在真核细胞中构想了 CRISPR-Cas9 系
统,并提供了 Doudna 和 Jinek 的证词、声明和电子邮件来支持这点。PTAB 审查了证据
,发现它表明 CVC 发明者“在认识到任何成功之前就遇到了多次实验失败,甚至直到
2012 年 10 月中旬。”(“encountered multiple experimental failures before
they recognized any success, even as late as mid-October 2012.”)
PTAB决定还有:CVC没有明确和永久的想法日期
尽管 CVC 的发明者在 2012 年 3 月 1 日开发了一个系统,他们希望该系统可以在真核
细胞中发挥作用,但大量证据表明,他们对于如何在该日期或之后实现该结果,没有明确
和永久的想法日期。 CVC 声称支持该日期,因为他们对这些多重失败的看法。
CVC 仅证明其发明者构想了在真核细胞环境中具有单一 RNA 成分的 CRISPR-Cas9 系统的
机制是不够的;取而代之的是,CVC 必须证明发明人“对一项可操作的发明有明确且永久
的想法,即他们知道的系统会对所引用的真核细胞中的基因产生影响”(“had a
definite and permanent idea of an operative invention, that is of a system
they knew would produce the effects on genes in a eukaryotic cell recited”)。
Broad张峰团队提交给《科学》杂志的手稿证明进行特定成功实验的结果
PTAB 表示,相比之下,Broad发明人张峰博士、乐聪(Le Cong)、Fei Ran、Patrick Hsu
博士、Randall Platt博士、和 Neville Sanjana 博士提供的证据和证词,确实支持减少
实践(did support a reduction to practice)。特别是,2012 年 10 月 5 日,提交给
《科学》杂志的手稿证明这一点而进行的特定成功实验的结果。由于 CVC 没有提出反驳
这一说法的论据,PTAB 认为,该手稿说服“足以证明 Broad 发明人实际减少实践”(“
is sufficient evidence of an 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 by the Broad
inventors.”)。
PTAB 还驳回了 CVC 关于 Broad 发明人从 CVC 衍生发明的论点,并解释说:
即使 CVC 发明了一种通用的 sgRNA CRISPR-Cas9 系统,他们在本次诉讼中也拥有许多无
可争议的专利(参见 CVC Opp. 5, Paper 2657, 37:4–6;参见 Broad Reply 5, Paper
2745, 3:18– 19),他们有一个意图并希望 CRISPR-Cas9 系统可以在真核细胞中工作(
参见 CVC Opp. 5, Paper 2657, 10:1-18:17),我们不相信技术特征的确定取得成功的
必要条件是无关紧要的(we are not persuaded that the determination of technical
features necessary to achieve success is irrelevant.)。相反,这些特征的确定表
明 Broad 的发明者对真核细胞中的系统有明确和永久的想法,这导致他们比 CVC 发明者
更早地实际减少实践。
PTAB:CVC声称Broad 的专利根据 35 USC § 102(f) 无效主张,不成立
最后,CVC 声称Broad 的专利根据 35 USC § 102(f) 无效主张,基于 Broad 的前专利
代理人宣誓声明,CVC 声称该声明与所涉及的专利和申请相冲突。但 PTAB 得出的结论是
,“没有对 Broad 所涉及的claims请求项以及每个声称的共同发明人的所谓贡献进行实
际分析,所以CVC 的论点完全没有说服力。”(“[w]ithout an actual analysis of
Broad’s involved claims and the alleged contributions of each asserted
co-inventor, CVC’s argument is completely unpersua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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