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各位大大,以下有一案例想要请教大家
竞争对手有件台湾发明专利A于2019年1月申请,当年12月核准公告,
该发明专利目前没有看到公开案,是直接就是公告案。
有件产品B于当年6-8月完成开发,9月开始出货。
已确认产品B的范围被专利A所涵盖。
请问:
1. 9-12月会有侵权风险吗?
期间也未收到专利权人的任何通知,似乎也不符合41条?
2. 12月之后的生产贩卖,损害赔偿会如何计算?
2-1 目前实务上通常是用专利法97条的哪种算法?
2-2 若是采用利益说,减掉9月之前的前期准备费用(例如开模费),
还尚未损益两平,是否就不用赔偿? 或我的算法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