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申复是否有机会通过?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9-04-20 07:45:08
※ 引述《nbvhgfytrtw (James)》之铭言:
: 各位好!
: 小弟在去年申请发明专利,今日收到审查委员意见,
: 指出申请的案子不具进步性,并提供2笔引证案。
: 申请案:材料A 50% + 材料B 40% + 材料C 10%
: 引证案1:材料A 50% + 材料B 50%
: 引证案2:材料C + 材料D (新型,未提及比例)
: 审查委员指出,因引证案1与引证案2是相同领域,
: 且皆可达到申请案达到的功能 (但其实没有,引证案2没有申请案的某特殊功能),
: 故可轻易透过两引证案完成。
这里审查委员的论述很怪
106年7月起实施的新基准(进步性判断部分)
在讨论结合动机的部分,相同领域并非本身直接有结合动机,还需要有至少一个因素
关于相同或相关的“问题”、“功效”则并不问是否与所请发明相同或相关,而是引证案
之间是否相同或相关
另外,如果看审查基准上的示例的话,或可推得此处所谓相同或相关是在“单一主要引证
与所请发明有差异处,其他引证与单一主要引证于此部分具有相同或相关的功效/解决的
问题”
当然,要是真的这么限缩的解读,几乎没有不能准的案子......
: 我想表达的重点有以下:
: 1. 引证案2使用材料D无法达到申请案想达到的特殊功能。
: (或许引证案1可以)
如果材料B在引证1发挥的功效或解决的问题与引证2的材料C发挥的功效或解决的问题相同
或相关的话......可以结合。
以化学材料而言,例如B是为了提高混合物的黏滞性,C也是同样的目的,所以可能会有动
机把两者混合。
所请发明有引证案所没有的特殊功能不是这样用,虽然基准说“不可预期的有利功效是进
步性的有力因素”,但是所谓不可预期是“排除了本案,一个所属领域通常知识者不能预
期到引证案的结合可以有这样的结果”
: 2. 引证案1在实例操作有技术限制,材料B不能少于50%,否则材料无法成形。
: 而申请案利用添加10%的材料C,可以让材料B的用量减少至40%,并成形。
: 是否可以算是技术突破?
引证1若有明文B不少于50%,本案的组成即落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偏见,另一方面来说,引
证1反向教示了。
: 且材料C成本 < 材料B,也有减少生产总成本的目的。
我记得基准有写降低成本并不能当作功效......
: 想请问各位,利用以上逻辑申复是否有机会?
: 还是真的如审查委员所说,仅仅是两案可轻易推测呢QQ
: 谢谢!
作者: hantang (小噗女孩vs小开男孩)   2019-04-20 12:16:00
现在申覆强硬一点 挑他没按照基准的组合动机写 超容易的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9-04-20 18:02:00
我跟你说 法院的解读更神奇 已经刷新我三观
作者: devilsudo (一切都是命)   2019-04-22 19:40:00
同领域要有相同功能或解决类似的手段才能结合,其实仔细看OA后面都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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