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在去年申请发明专利,今日收到审查委员意见,
指出申请的案子不具进步性,并提供2笔引证案。
申请案:材料A 50% + 材料B 40% + 材料C 10%
引证案1:材料A 50% + 材料B 50%
引证案2:材料C + 材料D (新型,未提及比例)
审查委员指出,因引证案1与引证案2是相同领域,
且皆可达到申请案达到的功能 (但其实没有,引证案2没有申请案的某特殊功能),
故可轻易透过两引证案完成。
我想表达的重点有以下:
1. 引证案2使用材料D无法达到申请案想达到的特殊功能。
(或许引证案1可以)
2. 引证案1在实例操作有技术限制,材料B不能少于50%,否则材料无法成形。
而申请案利用添加10%的材料C,可以让材料B的用量减少至40%,并成形。
是否可以算是技术突破?
且材料C成本 < 材料B,也有减少生产总成本的目的。
想请问各位,利用以上逻辑申复是否有机会?
还是真的如审查委员所说,仅仅是两案可轻易推测呢QQ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