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讲讲我的看法好了,若有误也请告知
法条还是审查指南忘记是第几条,分案时的修正确实是非常严格
实务上常常遇到分案(修正)把说明书内容写成新的权利项遇到超出范围的问题
主要就在于新的权利项是否 ”直接且毫无疑义确定”在“旧的”权利项的支持范围内
以P大的例子来说,说明书写的内容是:一包括四个方轮或四个圆轮的车子
分案的新权利项看起来毫无疑义可以推论一个包括四个圆轮的车子
我个人是认为没有超出范围的问题。
我另外在想的做法是,是否可以以甲案主张国内优先权的方式申请乙案,
权利项内容分别写方轮和圆轮两组的CLAIM
再将圆轮那组CLAIM以拆案的方式分案成丙案,这样超范围的风险可以降很低。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铭言:
: 本题是一中国申请案的分案扩大范围的问题
: 找了很多地方 众说纷纭没有定论故来请教各位大大
: 甲案中国申请日2019.1.1
: 隔日从甲案分案申请一乙案
: 甲案说明书记载如下:
: 一包括四个方轮或四个圆轮的车子。
: 甲案claim 记载如下:
: 一车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四个方轮。
: 乙案claim 记载如下:
: 一车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四个圆轮。
: 问,乙案分案申请时有无超范围?
: 若允许,请不吝提点出处,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