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美上诉法院维持PTAB就专利法315条复审申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6-10-27 08:30:30
来源:http://bit.ly/2ecBZ4T
美上诉法院维持PTAB就专利法315条复审申请时限之认定结果为不可上诉
:Wi-Fi One v. Broadcom
2016年9月16日,CAFC对Wi-Fi One, LLC v. Broadcom Corp.(2015-1944)一案合议庭判
决,虽参照前述最高法院Cuozzo案判决,然仍维持专利法314条(d)款不可上诉规定,致使
CAFC不得就涉及专利法315条(b)款复审申请时限之议题进行复审。
本案概述
2015年2月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In re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一案上
诉判决,说明依据专利法315条(d)款(35 U.S.C. § 315(d))条文说明,针对美国专利商
标局(USPTO)专利审判暨上诉委员会(PTAB)是否同意发起专利复审之决定(decision
to institute inter partes review),包含其相关事实认定结果在内,为不可上诉
(final and nonappealable)。
2015年9月30日,Achates Reference Publishing, Inc. v. Apple(2014-1767, 2014-1788)
一案合议庭判决说明,PTAB针对复审申请时间是否超过美国专利法315条(b)款
(35 U.S.C. § 315(b))所述时限之认定结果,为不可上诉性质,理由为该条文并不会影
响PTAB专利有效性最终裁决结果。美国专利法315条(b)款规定,诉讼被告或其利益相关方
,不得于原告诉状递交日满一年之后,向USPTO申请多方复审。
2016年6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Cuozzo Speed Techs. v. Lee(2015-0446)案上
诉判决,确认并维持CAFC二审判决,其中说明PTAB是否发起专利复审之决定,除存在违宪
、立场反复或武断或踰越其法定管辖权等情形,致使CAFC可依据美专利法319条规定来予以
废弃外,CAFC无权就前述决定及相关事实认定结果进行复审。
本案背景,为美国电子半导体大厂博通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就美国专利编号6,772,215向
USPTO提交多方复审申请(Broadcom Corp.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IPR
2013-00601)。215专利原为易利信持有,2014年转让给专利授权公司Wi-Fi One。Wi-Fi
One向PTAB主张,博通公司为过去215专利侵权诉讼所列被告之共同利益关系方,且复审申
请时间点超过专利法315条(b)款所述时限,故不具复审申请资格,但最终未获成功,主因
在于该方未能证明其曾就前述共同利益关系进行事实调查,且未能证明博通方面参与并操
控此些诉讼。最终,215专利受PTAB裁定无效,Wi-Fi One方面针对PTAB专利法315条认定结
果提出上诉,同时并主张最高法院Cuozzo案判决应已间接推翻Achates案见解。
合议庭不同意其主张,认为最高法院判决,清楚将涉及PTAB是否发起复审决定之相关法律
应用及诠释等议题,皆归纳为不可上诉,例如专利法312条规定复审申请书状格式,而315
条则规定何人在何时间条件下可提交复审申请。据此,合议庭拒绝重新讨论PTAB专利法315
条认定结果。
评析
鉴于联邦最高法院在2016年6月27日亦将Click-To-Call Technologies LP v. Oracle Corp.
et al. (2015-1014)案二审结果发回,要求CAFC依据Cuozzo案判决来重新考虑,而Click-To-Call
一案亦涉及诉讼被告或其利益关系人是否因专利法315条规定而丧失复审申请资格之议题,
故本案结果似意味着CAFC仍然坚持PTAB就专利法315条议题之认定结果为不可上诉。然而此
见解,或可能引起是否逾越USPTO合理法定职权之争议,故未来或可能再召开联席法庭重新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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