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OA很多呀
有遇过拿两个引证组合起来然后打新颖性的
还有一篇一直说所请发明并非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
然后法条只驳进步性
看了半天才知道他的重点在于“不是创作”而非“不是利用自然法则”
另外有位委员引法条的方式总是很神奇
例如23条和31条傻傻得搞不清楚
还有一次是在初审审查意见函使用58.4喔!
他说引证案虽未揭示本案所请发明的某些特性
但依据58.4,引证案的申请专利范围应依据说明书来解释,而从引证案说明书可知blah..
最最神奇的是有一次他忘了写理由内容
也就是公函里面是:
“说明:
一、本案经审理后认为:
二、本案如有修正、订正,应依专利法第43条、第44条第3
项、专利法施行细则第36条至第38条之规定办理,并请
依专利修正申请书、专利误译订正申请书之规定撰写。”
您到底认为啥啊!!?
不过SR里面的引证案和已核准对应案遇到的相同,
所以他认为的东西大概跟对应案一样吧
以上这些不都让我们平添不少乐趣吗?
有些则真的让人很烦,像原po那样挤成一团的如果我遇到也会觉得很烦吧
我碰过让我觉得很烦的是比如说对“xx温度为50度C或更多”这种技术特征
审委说这样会“界定出两种范围”故应予修正
然后改成“以上”他就爽了
莫名其妙....
我本来想用小学课本的圆圈横条图 搭配实心空心来对他贴心的解释一番
结果被同事阻止了 说这样太狠...
真的是神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