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8-31 20:35:37发明人申请两个专利 皆尚未公开
申请案1: 关于一种催化剂
申请案2: 一种化合物的合成方法
说明书中提及其中一步骤 必要使用申请案1的催化剂
请教 申请案2算是有揭露完整吗?
若有 如果申请案1在公开前可以撤回吗?
作者: MilkTea1986 (c8) 2014-09-01 11:24:00
案2申请的时候案1并不是习知 所以应该不能这样写可全部撤回,把案1复制贴上到案2,重新申请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9-01 11:56:00用国内优先权补请新案即可已请实审者,撤案重请只赔三千,不失为一好建议
作者: MilkTea1986 (c8) 2014-09-01 12:29:00
有想过国内优,但不确定母案这种写法之后会不会出问题(主张1+2),没碰过不敢肯定
主张2就好了啊,然后把1的写进去由于是同一人的发明没有专23的适用。当然,如果担心在12之间有第三者揭露1的技术,那就另当别论惹orz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9-02 00:28:00D大您是问专Ꜳ3拟制新颖性还是专Ꜳ6可据以实施?另外,二案先后关系叁何?若问专Ꜳ3 则同一申请人无拟制新颖性问题若问26 则需以“申请时”已公开之文性为可否据以实施之判断根据而撤回/公开与否问题 则请见专ꜳ7 以上 若有误请不吝指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9-02 08:25:00如果26是依申请时 表示一开始这两案就一定要合起来写喔?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9-03 09:23:00请案2时 应记载有案1的催化剂 或是 将案1之内容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