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专利权人专利有效是56%,56%乘上(trial)胜率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小数点算错,应为3.15%~3.85%,
: 若排除和解,
: 应该以经法院判决(judgment)案件和进入trial阶段的比例计算,
: 更能反应出原始数据的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 trial阶段计算应该引用pwc2013的资料,pwc的trial阶段资料比例为42.7%(793/1856),
: 42.7%*63%~42.7%*77%,即26.9%~32.9%
上面这些,就足以看出你对诉讼的了解充满错误、鬼扯一堆。难怪
你跟人没有共识。当然不会有人佛心要批改你错误连篇的文章。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我从一开始就没说和解列入胜率,就PWC2013资料,主张应看图5系列,
: ipwatchdog 讨论专利权人胜率应计入和解的文章中,
: 是引图5作为专利权人胜率的讨论基础,可见看整体专利权人胜率应该是看图5系列,
: 这先前已说明过,一直转移论点,不太恰当。
针对你的中英程度,不是针对你本人。其实你这样坳,只是在曝露你
程度与逻辑其差无比罢了。
你认为应该看pwc的图5系列,这样其实就可以止住了,或者全给出支
持应该看图5系列的网页。而不是给一个吐槽图5系列的ipwatchdog网
页。这网页就是对图5有意见,就是认为图5不客观(因没考虑和解)。
结果你却说你支持ipwatchdog看图5,但反对ipwatchdog主张和解。
既然如此,你何不都找全是支持应该看pwc的图5系列的网页就好了,
而不是扯你支持ipwatchdog看图5,但反对ipwatchdog主张和解。
我之前待过理律,现在是Sughrue Mion, PLLC的诉讼律师,这可能是
我目前看过最蠢的论述了。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1. 第一审原告获得一部以上胜诉判决(2008.07~2013.12,总案件数:2609)
: 第一审(包括智院与其他一审法院): 281/1387 =20.3% (大会手册p.98)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281/1387(应该是包括智院与普通法院为管辖法院)
: 单就智院一部胜诉判决来看专利权人(原告)胜率是偏低
: 128/1138=11.2% (大会手册 P.96)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另外,讨论台湾专利权人诉讼整体胜率,难道除了智院以外的就可以不计入?
: 不算台湾专利权人的专利诉讼?其他普通法院的专利诉讼就不是在台湾?
就算不在智财法院所审理的专利侵权案,胜诉值也不会夸张到一两百件。
从2008~2013在其他法院(非智财法院)很保守粗估合计约600件,胜诉约
30件。有兴趣的人可以打电话到司法院统计处求证。这个值其实跟智财
法院没差很多。就算智财法院与其他法院合并看,分母少算取1000就好,
分子取60,怎么凑都不会是两成。
林林总总,你的各种资料搭配你自己的解释,真的是错误连篇,可信度极
低。 而且你把求证留给大家,你只一昧在自我解读,这实在不是很负责的
做法。的确如其他人所说,你可以去自成一格。但这真的不会扭曲普遍诉讼
法界对于这些数字的共识与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