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台湾专利申请问题

楼主: tijj (my two cents)   2014-07-24 23:53:00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台美专利权人整体胜率论点
: 我论点中的胜率论点出处分两类,一类是叙述统计资料(如下所示1.&2.),
: 另一类是个人推论假设(如下所示3.)。
那至少也来篇对的吧。一会儿中英叙述没看懂;另一会儿又推论错误。比如:
: a. 大会手册(这是我最早的论述TW和US胜率资料的基础), US即PWC2013 paetnt
: litigation study统计资料 (NPE & PE)。
: PWC将NPE type分三类:1. 公司/营利组织, 2.大学/非营利组织, 3.个人/发明人,
: 这详细定义于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中p.34
P34: "A nonpracticing entity (NPE) is defined as an entity that does not have
the capability to design, manufacture, or distribute products with features
protected by the patent"
这段英文真是你所说的这样? 你是把大家或自己当白痴? 我不太相信
你身边真的都没有人懂这段英文在说什么。
: b. SSRN, where to file you case (patentee win rate, 2000~2010),胜率是经过
: 法院裁判(judgment)案件以专利权人胜败数量为计算基础,
: 据此得出判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
你还在扯SSRN和ipwatchdog。呵呵。
SSRN网页没考虑和解,ipwatchdog网页说要考虑和解,所以到底
要不要考虑和解? 你自己都讲不清楚。若你真有看懂,你就不会
举出两个互相牴触的网页使得你自己无法自圆其说。
: c. (专利权人面对专利有效性挑战之胜率)*(Trial胜率):
: 这是我凭印象提出的内容,单纯属于个人于推论统计分析模型上的一种尝试性假设。
: 当然,目前不被认可。我尝试建立了一个模型,以有效性作为诉讼案件母数。
: 目前尚无法建立可直接关联胜率的因子的算式。只能假设出其关联为一诉讼胜率常数,
: 该诉讼胜率常数受到专利有效性及claim construction等有关相关之众多因子影响,
: 尚在研究中...
: 一时嘴快,见笑了。这次讨论,我撤回这个论点。
这是你所谓的下重手? 找这种台阶下还蛮难看的。
: 以下根据本系列参与者的讨论内容,提出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与针对与讨论主题相关的
: 说明。如果有说错的地方,欢迎指正。
: 1. 和解是否算入整体胜率
: hh47在一开始也指出胜诉非和解。在hh47引用资料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 中已定义overall胜率包括trial & sj结果
: 如果US胜率主张包括和解, 那么TW胜率主张也应该包括和解,
: 整体胜率判断标准出现明显不一致。
谁跟你在那边‘如果US胜率主张包括和解’,别乱掰了。是你自己
举得ipwatchdog网页说pwc的图5系列应考虑和解。
: 2. TW胜率数据:
: hh47引的TW胜率资料(科技报导)是指智院"民事诉讼上获得全面胜利的原告几乎都只有个
: 位数"。我引的资料原文是"原告获一部以上胜诉判决"。
: 这是我们双方差异处。
这系列的原告侵权胜率不就是起源于你的
第一篇:‘特别是台湾专利权人胜率约20%,比美国略低。’
现在你又说:‘我引的资料原文是"原告获一部以上胜诉判决"’
所以这两句的关联性在哪? 你举的东西是在讨论原告侵权胜率?
还是不是呢? 我看连你自己都看不懂。
: 3. 引用ipwatchdog网页Mr. Greenspoon文章的用意:
: 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讨论专利权人(NPE&PE)胜率时,
: 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图表。
: 我先前主张应看5a~5c图表,况且研讨会中的大会手册也是引用同份报告的5a图表。
: hh47所引用资料内容来看,以5a~5c更能代表专利权人overall胜率。
: 此外,Mr. Greenspoon文章评论#15~#17中指出和解分为强势案(stong case)与
: 弱势案(weak case),提到和解有可能是这与诉讼成本考量有关。
: 对专利权人来说,弱势案是否可称双赢是有疑问的,再加上和解条件外界不易得知,
: 在和解条件不明的情况下,和解双方皆可以主张获胜,况且,
: settlement的胜负并不是法院判决专利权人胜诉的结果。
如前述
: 4. 资料引证查证问题
: ipme引用的连结中,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79.htm
: 文中仅点出" 据其简报资料,美国:50%以上,日本:40%以上"如此而已。
: 没有引用完整资料内容(数据或来源),这不也是要他人查证?
: 参照目前讨论内容,对客观资料的要求失去标准。
人家有头有脸有品牌,不乱报、不乱给数据,说者与听者有程度也有共识。 你呢?
: 5.胜率主张不一致
: hh47和broson所主张专利权人整体胜率应看3c
: tijj主张专利权人整体胜率应看6e
对啊。他们认为该看trial胜率,也就是跟北美那台大法学院网页所主张
的共识一样。
我说到6e是因为你说:‘除非你能举出PWC中不包括NPE和PE的PATENT HOLDER类型’,
因为6e就是没有特别针对NPEs和PEs。
: 回应:ipwatchdog中Mr. Greenspoon的文章在讨论将和解列入专利权人(NPE&PE)整体胜率
: 时,同样是引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的5b图表,
: 符合我先前主张应看5a~5c图表,况且我所参加的研讨会也引用同份报告的5a图表。
: 而hh47和broson所主张是3b (单论TRIAL),但在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中,
: overall胜率是指包括trial & sj的胜率(p.17,6e)。
: pwc2013 patent litigation study 6e在其统计资料中的20个产业仅列前10个产业,
: tijj主张6e的意思是这前10个产业的专利权人胜率可以代表us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 对胜率说法缺乏一致性。
: 另外,讨论台湾专利权人诉讼整体胜率,难道除了智院以外的就可以不计入?
: 不算台湾专利权人的专利诉讼?其他普通法院的专利诉讼就不是在台湾?
: 6. 资料统计分析的问题。
: 若主张trial阶段胜率为专利权人整体(OVERALL)胜率似乎存在问题,也就是统计分母不一
: 致或不明的问题。
: 依照pwc2013资料来看,可在3b与5c看到trial胜率,但5c trial胜率统计之分母数,
: 也就是进入trial案件总数 (bench=406, jury=387; trial=793) 并不是整体分析案件
: 总数1856件。更何况3b的trial案件数量并未揭露,统计分母不明。
: 就讨论主题来看,若将pwc2013资料以 Trial阶段的胜率作为US专利权人整体胜率的计算
: 基础,则有必要厘清统计分母(计算基础)的问题,否则主张trial胜率为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 存在明显统计分析资料不一致或不明确的问题。
: 退步言之,若以pwc2013 3b资料的trial胜率来看,就必须了解整体专利诉讼案件进入
: trial阶段的比率,将进入trial阶段的百分比乘上trial阶段胜率称作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 更为妥当。
你对智财法院的数值都了解得乱七八糟,还乱掰,其实我也不太计较
你有没有看懂中英文了说。
: 举例说明,
: 一般认为进入trial阶段案件大约占整体案件5% (p.7,
: http://iposgoode.ca/TheUSPatentLitigationProcess-IPOsgoodeDecember2010.pdf),
: 以pwc2013提供的3b图来看,在2007~2012年间,US专利权人整体胜率 5%*(63%)~5%(77%),
: 即31.5%~38.5%。
上面这点这样算,我还蛮佩服你真是天才。
我再重述:
1. 你的SSRN网页没考虑和解,但你的ipwatchdog网页说要考虑和解,
所以请你好好说服你自己就够了。 不要贴在板上重申你这两个
网页一直在抵触你的乌龙立论。
2. 你连智财法院的中文数据都有办法给得乱七八糟,连不是侵权案都
涵盖进去,自己弄错,求证留给大家,我还能说什么?
3. 何谓有效率的沟通? 就是让听者对说者的话在短时间内有所共识,
一路也没人认为你是对的,既然你这么坚持,好吧那就这样: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1. 第一审原告获得一部以上胜诉判决(2008.07~2013.12,总案件数:2609)
: 第一审(包括智院与其他一审法院): 281/1387 =20.3% (大会手册p.98)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281/1387(应该是包括智院与普通法院为管辖法院)
: 单就智院一部胜诉判决来看专利权人(原告)胜率是偏低
: 128/1138=11.2% (大会手册 P.96)
那就麻烦你用这套要不要和解都搞不清楚、连不是侵权案都涵盖进去的
乱七八糟说法去与人谈论台美诉讼。你无须说服我,我也无须说服你。
这一路来众多高人贤达该说也都说了。你要主张你的说法你就去主张。
我并无意阻止你自成一家。你说台湾侵权案原告胜率有20%那就20%,
智财法院与普通法院共有一两百件胜诉那就一两百件,你的错误立论
就麻烦你自己去独树一格吧。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4-07-24 23:54:00
幽默 呵呵
作者: hh47 (百事可乐)   2014-07-25 01:02:00
的确是不需要白费唇舌
作者: eth232 (eth232)   2014-07-25 01:24:00
作者: ipme (oOpz!!!)   2014-07-25 02:02:00
说得真好.数据错 还乱掰 求证留给大家.实在无须浪费这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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