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追加实施例的问题

楼主: ithil1 (阿椒)   2014-05-06 17:38:30
年初RD提出一个机构发明
两个月前提出台湾的发明案(A案) 并且几天前以A案为优先权向美国提出申请案(B案)
问题来了
RD差不多时间又提出一个可能的实施例乙
实施例乙跟说明书原本的实施例甲差异相当大
但又可以被Claim完全涵盖
问题会出在原本的说明书并没有明示或暗示实施例乙
若不把实施例乙加进去
日后实施例乙可能被人当成回避设计的手段
爬过版上的文,
有一篇的状况看起来跟我碰到的状况极为类似,
所以知道台湾的A案可以用国内优先权成立一个C案 解决。
那么美国案该如何处理呢?
完全不改Claim只是追加实施例就走CIP实在很不甘 心啊!
而且不管是撤回还是CIP都要再花一笔申请费......
老板那边有点不好交待
请问还有没有可能追加实施例的方法Orz
或者能分析一下撤回重申跟CIP的优缺
目前着重的点是:
1.希望花费能尽量压下来
2.以台湾的优先权日获得较好的效益
另外假如我以A案为国内优先权而提一个C案
那么向第三国申请时
国际优先权主张A案和C案
但A案跟C案的Claim完全相同
所以第三国审查时仍以A案的申请日为基准对吗?
不好意思 请求版上的大大帮忙解惑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5-06 18:20:00
A案可以用国内优先权成立一个C案 代表离A案提出申请未满一年 (Y/N?) Yes 的话 直接提新案 主张 A B 优先权主张 B的理由 是B 的内容跟A可能有出入....(翻译嘛....You know 多主张 多保险)......如果你确定 A B 是完全一样 只主张 A 亦可....
楼主: ithil1 (阿椒)   2014-05-06 18:31:00
恩,是,AB分别是两个月前跟上礼拜所以k大建议台湾部份另生一组claim然后把实施例乙写进去(?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5-06 20:54:00
其实只要在申请日之后一年内都可以用来主张优先权所以你大可以比照台湾的模式处理 只不过台湾是主张国内US 案是主张A案的国外优先权.....既然是新案 说明书内容 claim 的界定范围弹性就很大只不过 在 A(B) 没出现过的特征 是不能主张优先权....只能用后案的申请日当前案认定日期
楼主: ithil1 (阿椒)   2014-05-06 21:19:00
非常感谢K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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