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RD提出一个机构发明
两个月前提出台湾的发明案(A案) 并且几天前以A案为优先权向美国提出申请案(B案)
问题来了
RD差不多时间又提出一个可能的实施例乙
实施例乙跟说明书原本的实施例甲差异相当大
但又可以被Claim完全涵盖
问题会出在原本的说明书并没有明示或暗示实施例乙
若不把实施例乙加进去
日后实施例乙可能被人当成回避设计的手段
爬过版上的文,
有一篇的状况看起来跟我碰到的状况极为类似,
所以知道台湾的A案可以用国内优先权成立一个C案 解决。
那么美国案该如何处理呢?
完全不改Claim只是追加实施例就走CIP实在很不甘 心啊!
而且不管是撤回还是CIP都要再花一笔申请费......
老板那边有点不好交待
请问还有没有可能追加实施例的方法Orz
或者能分析一下撤回重申跟CIP的优缺
目前着重的点是:
1.希望花费能尽量压下来
2.以台湾的优先权日获得较好的效益
另外假如我以A案为国内优先权而提一个C案
那么向第三国申请时
国际优先权主张A案和C案
但A案跟C案的Claim完全相同
所以第三国审查时仍以A案的申请日为基准对吗?
不好意思 请求版上的大大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