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智慧局?太闲吗?

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22 23:39:56
※ 引述《brson (brson)》之铭言:
: 请问各位大大有无接到智慧局打电话来,说表格的部分,
: 要放在说明书的发明说明里面,现在起,不能再放在后面
: 的图式部分。
: 专程打电话来,要我们重新挪动表格部分,并给新的修正页。
: 所以这又是怎样? 要提升审案品质,是看这个?
: 还是太闲?
: 搞不懂调整这个到底是在干麻,真是无聊透顶!
呃 其实按基准 "表"一直都不能放图式 是说之前没在抓 XD
但有鉴 新版基准有对"表"加强说明 所以才开始要求吧(远目)
引列如下:
化学式、数学式或表(table)等技术内容,若无法记载于说明书内文时,
得加注如式一、表一等编号说明,记载于说明书之最后部分。
^^^^^^(说明书、图式现在为两份不同的文件..)
以上 若有误亦请不吝指教
作者: kongon (呆)   2014-04-23 07:40:00
前阵子刚与同事讨论此问题,也感到很困扰记载于说明书之最后部分"--->是否代表原本说明书描述在中间的表,无法按照原本的顺序摆放在说明书相关段落内,只能放在说明书的最后?例如:内文在第30段落要描述表格,但表格却摆在100段之后?另,审查基准亦提到"若上述技术内容无法记载于说明书时,得记载于图式中,惟应注明如图一、图二等图号,并符合专利法施行细则有关图式之相关规定。"是否为"原则不行,例外许可"的但书?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4-23 07:50:00
可放在相关的段落 方过放过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4-04-23 08:26:00
我是直接放在内文当一段落
作者: brenthsu (brent)   2014-04-23 09:43:00
万一表横跨5页的情况呢?
作者: jerico (靠北攻城尸)   2014-04-23 09:57:00
其实审查委员给各事务所增加超页费的机会,这可是德政一张表格有的时候可以超过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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