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美国IDS规定

楼主: wqk (wqk)   2014-03-07 08:52:22
请教先进
有两个美国申请案是相关联设计(产品的部分设计和产品零件的部分设计),
同一天提出申请。
这样是否需要两案都提IDS,也就是在各自IDS中相互标明申请号?
美国代理人说要提,但我的理解是prior art(申请日以前公开)需要提,但这种情形似乎
彼此不是prior art。
还是说因为这两个案子彼此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所以需要提?
还请先进解惑了,感谢!!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4-03-07 09:37:00
MTP不是你判断,是审查委员判断,IDS的义务是把"你认知上相关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审查委员
作者: brenthsu (brent)   2014-03-07 10:18:00
同一天申请 理论上可以不用提 或者是用Cross-reference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3-07 11:05:00
什么叫两案都提?基本上是否MTP要法院决定.审查官不能因没文IDS就不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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