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名词定义变更

楼主: cloud7515 (殿)   2014-03-06 18:13:17
假想题 不过各位有可能会遇到
名词A在近年(20世纪末)被发现具有两种性质
于是另外创造了名词B去对应新发现的第二种性质
这时候原本针对B去写的前案以及根据前案写的新案
会因为使用名词A而导致说明书错误而不具可专利性吗?
若是审委没发现而取得专利 当被对手举发时该怎么办
目前想到的策略就是主张名词A适用于A及B两种意义
可是对方一定会拿A与B在定义上的实质不同而主张系争专利无效
各位会怎么做呢?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3-06 19:32:00
基本上容许发明人自己定义 会以说明书意思为准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3-06 19:57:00
专利格言 "申请人是自己的词汇编纂者"......说明书的解读 要以申请当时的技术水准...侵权的认定 以侵权行为发生当时为准...至于当时的技术水平背景为何 就看举证能力搂........
楼主: cloud7515 (殿)   2014-03-06 20:35:00
应该也有所限度吧XD 不然发明人会无线上网(?)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4-03-06 22:05:00
c大要是看过软件案,应该就知道软件案充满自定义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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