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mpep 2173.05(i) 中 有对disclaimer 进行说明
其有述及 以disclaimer 对claim进行限缩时需有揭露基础
惟其未对揭露基础进行清晰的定义 故来请教各位先进们的意见
现有申请案甲 特征为 K之重量百份比为 50%~70%
引证A 揭露有 K之重量百份比为 0~ 50%
若甲之申请人将CLAIM 修正如下,请问其修正是否具有揭露基础?
K之重量百份比为50%~70%,K不包含50%。
私以为是有基础的
理由是早前APPLE有一案 其关于在浏览器右侧显示文件所在页于整份文件之何部份
APPLE利用DISCLAIMER 将传统的移动换页块予以排除(未表列于原说明书)但被接受
并准予专利 请各位先进不吝给予意见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