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2-10 11:11:13于mpep 2173.05(i) 中 有对disclaimer 进行说明
其有述及 以disclaimer 对claim进行限缩时需有揭露基础
惟其未对揭露基础进行清晰的定义 故来请教各位先进们的意见
现有申请案甲 特征为 K之重量百份比为 50%~70%
引证A 揭露有 K之重量百份比为 0~ 50%
若甲之申请人将CLAIM 修正如下,请问其修正是否具有揭露基础?
K之重量百份比为50%~70%,K不包含50%。
私以为是有基础的
理由是早前APPLE有一案 其关于在浏览器右侧显示文件所在页于整份文件之何部份
APPLE利用DISCLAIMER 将传统的移动换页块予以排除(未表列于原说明书)但被接受
并准予专利 请各位先进不吝给予意见 以上
作者:
madgame (静)
2014-02-10 19:09:00#1HMFKNAe 参考板上这篇文章,台中日欧在特定状况下,都允许排除说明书未揭露的先前技术,唯独美国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就美国来说,是否允许修改和先前技术的内容应该无关假如以上前提没错,排除50,和排除55、60、65、70都一样我个人认为是不行的
作者:
ides13 (juso)
2014-02-10 20:48:00inherent,固有的,与生具有的。是答辩的关键。虽然没有揭露,但一看就知道固有地有揭露。
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2-11 10:12:00谢谢m大跟i大指教
作者:
ides13 (juso)
2014-02-11 17:13:00请问p大,关于该apple的专利案,是否能提供专利号,谢谢。inherent 可以参考 MPEP 2163。
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2-11 18:52:00抱歉 手边没案号 只记得 claim 1 有"not a scrollbar"找到了 8,223,134 请参酌
作者:
madgame (静)
2014-02-11 21:22:00not a scrollbar 在原始权利要求就有记载了
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2-12 02:07:00不好意思 小的记性不好 Q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