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大陆有这种说法吗?????

楼主: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2-06 21:20:05
最近刚从某大陆代理人听到这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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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中的"一",实质上是英文"a",非为"one",但是,在大陆判断"一"时,
有可能会判断为数量词如:一个等,那么在权利要求中就只能保护"一个",而不保护二个
、三个或多个,故将会使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因此,我们会根据理解而将"一"字删除
,以避免范围较小(我们在做英文案时均是如此)。"
如果"一"是"one"的词义,则我们将不删除"一"字,这时只保护一个、一件、一条等数量。
也就是说,凡是"a"的"一",我们将删除之,凡是"one"的"一"我们将不删除之,而删除"一"字
的保护范围将扩宽,而不删除"一"字,则有可能仅保护数量为"一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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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完全颠覆了我对 claim interpretation 的理解......
写一 "就只能保护一个"??? 那我要开放式语法干嘛???
废掉算了 是吧.... 冏兴.....................
更让我呐闷的是.... "a" 和 "one" 不都翻成 一个, 一件, 一条 etc.
那你要怎么去区分 它原来的意义是指哪个字 and 要不要 该不该删.....
在解读 Claim 时 要怎么知道他是有可能限缩的 "a" 而不是 "one"
再加上这篇回复 还有自打嘴巴的地方.... 第一段说 "a" 会被限缩
第二段又说 "one" 也会被限缩....(这是在鬼打墙吗?????)
不过人家是大陆代理人阿.........(哗~~~~大陆代理人耶~~~~~~)
所以我只好备上 三牲素果 沐浴更衣 到板上来拜神搂........
请问板上的大大们 有听过对岸有这么别出心裁的 Claim 解读方式????
或者有知道比较 solid 的范例或判例吗????
我怕我好奇的晚上睡不好啊.....(叩首...........)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2-06 21:28:00
只听过若一跟至少一同时出现 其解读会有不同的说法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4-02-06 21:43:00
确实某些国知局高层是这么想的,但这问题很容易用撰写技巧处理,毕竟每个国家都会发展出一些特有的见解,但也可能随时间改变见解,反正这行永远学不完的
楼主: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2-06 21:47:00
请问楼上大大 国知局高层这么想没关系 法院怎么想....比较要紧.....有相关判例或是法院见解出现吗?????国知局是审案的 审案时会自动限缩范围是再好不过了 科.最好是审案时会缩小范围 抓侵权时 又会放回开放语法...这就叫 "伸缩自在的爱" 吗??? (西索上身ing)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4-02-06 21:54:00
我觉得美国的方式比较正确当说明书中永远都只有一的例子的时候,一就是当一个只要竞争对手对于"两个以上有不同互动方式"提出可能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2-06 22:23:00
要不要咨询一下本国的大陆代理人
作者: madgame (静)   2014-02-06 22:49:00
听过+1但也同二楼,这行有很多历史错误道听涂说以讹传讹…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4-02-06 23:57:00
接触过一些中国大陆的代理人 很容易因为个案而扩大解释例如:有些中国代理人认为权利要求出现功能性用语杀无赦但实际上是不可使用"纯"功能性用语,加上审查碰到大刀队代理人为了避免审委"误会"或碰到有理说不清的审委....最后会创造出一套自认为最安全的写法.....师徒制一代传一代,最后变成天条在执行其实台湾后来流行专利范围重头该到尾的写法也有这种问题硬是要英文的规则强加在中文上表达
楼主: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2-07 07:30:00
这些都犯了 "学而不思则惘" 的流弊阿~~~~~ 烟~~~~~~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2-07 11:18:00
用“某”比用“一”好多了。“某种电子装置,包括内存。
作者: forcomet (无暱称)   2014-02-07 11:27:00
用某应该不会比较好 某有很强的不确定 与claim用语要求明确 是背道而驰 倒是该或上述的 是有讨论空间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02-07 12:23:00
拿掉一比较符合中文语法。大陆代理人的说法较佳。我给过三个不同事务所的代理人写案。论述无异。
楼主: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4-02-07 12:39:00
V大....你看错重点啦.... 重点在他的理由啦......如果他的理由是中文文法.... OK I might buy it.....可是他的理由 太阿撒扑噜..... 推吞不下去阿.....这理由套不进 Claim construction 的学理阿.....有大大可以可以给出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 I'll buy it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2-07 13:05:00
a跟 one的差别在于 前者的特征不在于数量后者则有数量上的特征我个人会这样解读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4-02-07 18:36:00
dakkk大解读没错,但在开放式写法下并不像该代理人说的要看实施例以及实际上该元件能不能改成复数该代理人的说法我有听过,但觉得那样太狭隘有些审委也是这样审,上人民法院争吧
作者: zweisteine (圣人见微以知萌)   2014-02-08 01:09:00
如果是描述elements间的关系, a 和 one就可能有差Eg associated with a xxx, transmitted by a yyy小心一点也是好的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2-08 08:55:00
“一种电子装置”会比“某电子装置”明确多少?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02-13 10:42:00
我觉得像是 there is 和 somewhere out there的差别吧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2-13 11:38:00
别被再英文梆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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