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我要拿L1B去美国工作,老婆要留在台湾工作带小孩。我会长驻美国,
我跟老婆都台湾人,老婆之后偶而过去。老板说可以带老婆第一次先去美国跟我
一起办SSN,之后再回台。之后报税就可以享有MFJ夫妻合并申报的较低所得税额,
我问他那我老婆台湾收入(约120万台币)是否要一并计入美国所得一并课税,
他说应该不用,因为那算海外所得。但是他叫我自己先确定一下。
之前有爬过文,但还是有不清楚的地方,所以上来再问一下
(1)老婆只要在台湾(美国海外)待超过330+天,基本上我可以用MFJ报并享有较低税率
因为老婆有单独100k的海外所得排除,所以我可以不用担心老婆收入也被美国政
府扣税?
(2)如果是上述情形,但是老婆有可能去美国太久而在美国海外待不满330+天,所以一
但我用MFJ报税老婆台湾收入也要被列入美国所得扣税? 如果是这样我爬文好像
老婆在台湾缴的税我也可以拿来用foreign tax credit折抵,但是120万台湾的税
顶多7-12%,跟美国的动辄25-35%的税相比,感觉拿去美国折抵也不太划算,所以
我应该要尽量让老婆在美国海外待超过330+天以享有100k海外所得排除?
麻烦各位前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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