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
wagon 处水桶 10 日。
判决说明:
1. 按本板板规第七条第二项认为,文章不得有下列情况:“四、 简体中文,或其他令人
难以阅读之文字。”是以当初立法目的是避免列举火星文注音文等,使用者为规避板规
而订立。故其系以概括条款包括所谓火星文、注音文、乱码文、或其他难以阅读之文字
,并由板主依个案情况衡酌,若其有排版严重问题致使他人难以阅读者,以构成该款之
要件。
2. 查使用者发表“ [讨论] 太常被BANG了”一文,除其多以“BANG”一字代替
BAN(banished),之网络泛用语外,该篇文章亦有许多使用者推文表达难以理解其通篇
文意。且亦有使用者表达应为“Ban”而非“Bang”,却以编修文章方式继续故我。合
于前开规定所称之其他令人难以阅读之文字。
3. 依本板板规第十九条第一项,处水桶 10 日,应甚允当。
综上所述,依板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处分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