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新闻稿:
SPAN保证金计收方式是全球普遍采行之方式
日期 2018/4/11
依照期货公会订定之“期货交易人采行整户风险保证金计收方式自律规则”,使用整户风
险保证金计收方式(以下称SPAN)之交易人,需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包括交易人需具备开立
期货受托契约满三个月、具交易经验及未曾有期货交易违约纪录等,并须签署“交易人采
行整户风险保证金计收方式(SPAN)约定书”,约定委托下单控管方式、保证金追缴、强制
冲销与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
SPAN是美国最大交易所集团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于1988年所发展出来的一套保证金计
算系统,这套系统是以整体投资组合的观点来衡量风险,计算帐户内不同商品间可能产生
的风险互抵效果,来衡量整体投资组合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所需要的保证金,目前全球主要
交易所皆采用SPAN作为收取保证金之依据,且包含香港、日本等交易所皆推动至交易人端
。
期交所于2007年10月将SPAN先实施至结算会员端,让结算会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了解SPAN
之计算机制及提升风险管理意识后,继而于2008年11月将SPAN实施至交易人端,让市场参
与者都可以使用SPAN精确地衡量及控管帐户风险。
SPAN是一种可让交易人整户未平仓部位的风险可较为精确呈现的计收方式,目的非在减少
保证金之收取,而系更精确衡量交易人部位之风险。推动至交易人端已近十年,交易人透
过签署约定书方式使用SPAN并享有较佳之资金运用效能时,亦应对SPAN之使用方式有充分
认知。由于SPAN系以较精确方式收取保证金,遇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因SPAN对价格波动
之敏感度相对较高,交易人可能需补缴较多保证金,故须随时留意持有部位之风险控管及
资金控管,增强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期交法第16条规定期交所于执行期货交易市场监视,发现期货交易有严重影响市
场交易之虞者,得对该期货交易采取调整保证金额度或时限等措施,惟2月6日台指选择权
事件发生系因受到国际股市变动影响,众多交易人对行情与市况不同预期,委托簿供需不
平衡致部分序列价格突然大幅波动,于盘中有急涨的情形,倘于盘中临时规定加收保证金
,期货业者及交易人恐应变不及,交易人应补缴保证金之人数及金额亦将再大幅增加,恐
加剧当日供需不平衡之状况,故尚无法采行盘中临时调整保证金等措施。另期交法第48条
系规定期货结算机构对结算会员采取之必要措施,非对期货交易人之制度,并此叙明,以
解市场疑虑。
再者,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北国简字第3号判决已明白揭示期交所之相关规章函令等,均
系期货交易人与期货商受托契约之一部分,期货交易人自应当遵守之,不容事后卸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