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2/6号 如果是制度杀人,应该国赔?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8-03-12 22:20:07
这个案子根本不可能走到国赔
因为国赔的要件是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
自由或权利者,或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国赔法第二条)。
或者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国赔法第三条
),要符合以上二种情况之一才有可能申请国赔.
而台湾期交所依期货交易法之规定,是属具有会员制精神的公司组织,股东成员来自期货、
证券、银行及证券暨期货相关机构等四大行业,各行业总持股比率各约为百分之二十五,
单一股东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持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也就是说它的定性是私人机构
,不是公营企业,里面的成员也非属公务员,不可能构成国家赔偿法的要件,更别提国赔求
偿了!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1/OrgPattern.asp
再者,实质上跟期货交易所做结算的是期货商不是交易人,交易人与期货交易所没有直接
法律关系,根本无权求偿,而且今天砍单的不是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商,所谓冤有头,
债有主,如果真的要赔也是期货商赔,怎么会跟期交所扯上关系?这律师也搞错求偿对象
了!
事实上今天这个案子最多能争的,就是定型化契约的问题,不论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二
条,第十四条或民法第247之1条的规定,如果能证明该交易条款有显失公平,与其欲排除适
用的法规意旨相牴触,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或者主张期货商所订定的强制平仓条款内容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而依正常情形显非
消费者所得预见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或许可主张该强制平仓条款无效而要求回
复原状.除此之外,我实在想不出交易人有何求偿之法律依据
另外,依据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动用保护基金偿付之情形)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有下列情形时,保护机构得动用保护基金偿付之:
......
  二、期货交易人于所委托之期货商因财务困难失却清偿能力而违约时,其于期货
交易市场从事期货交易,而未取得其应得之保证金、权利金,及经期货结算机构
完成结算程序后之利得
本案并不符合此种情况,无权动用保护基金偿付
而第二十二条虽赋予消费者有申请调处的权利,但调处的成立是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才可能成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可能成立
至于第二十八条的集体诉讼,也是要以违反期货交易法的规定为前提,此种期货交易人间
就期货契约履约的争议是否符合此一要件,恐怕还有疑虑,更别提胜诉的机率有多低了!
※ 引述《Noemen (北科阿尧)》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Stock 看板 #1QfOAk16 ]
: 作者: Noemen (北科阿尧) 看板: Stock
: 标题: [请益] 2/6号 如果是制度杀人,应该国赔?
: 时间: Mon Mar 12 03:25:32 2018
: 这是受灾户,和受灾户代表律师上节目的对话
: (看前5分钟,就差不多了)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U0FrLTgeBU
: 受灾户代表人赔3,000万,
: 受灾户律师有说,主要是期交所没有保护机制
: 所以会针对这边来诉讼,而期交所是国家单位,有可能会国赔吗?
作者: zasdee (半瓶水)   2018-03-12 23:04:00
专业推
作者: ian5771016 (STARRY SKY)   2018-03-13 00:19:00
同意。我感觉这些人搞错方向了,走国赔这条路稳输又有可能给大众观感不佳,以券商为目标应该还有一点机会。。。而且感觉除了价差单有机会外,其他都是游戏规则允许的,条款都有提示风险无限。。。
作者: redbeanbread (寻找)   2018-03-13 07:17:00
告期货商还比较有理
作者: meishiln (meishiln)   2018-03-13 09:03:00
推..
作者: ericchien (Alive)   2018-03-13 12:01:00
真的是笑死人 国赔咧 脸皮真TMD厚
作者: Flyingheart (flyingheart)   2018-03-16 22:39:00
找金管会只会吃安啦 要找监察院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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