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eras (jeras)
2015-09-16 15:29:16投资人相对而言处于资讯取得的弱势,
且普遍不懂、不熟相关期货交易法规、章则等,
(甚至很多营业员都不清不楚)
易被误导甚至被蒙骗,
期货商若有合法掩饰违法的手段,
同时又握有话语权,
投资人只能当代宰羔羊,且求助无门。
104年8月24日选择权卖方被强制冲销权益受损,
期权交易人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一、主张期货商对从事台指选择权交易之客户以权益数为风险控管标准有违法之嫌,
与期货商管理规则第48条规定相抵触。
请先详阅此规定内容 http://goo.gl/EWuLPV,
由此可知,
“客户保证金专户之存款余额与有价证券抵缴金额合计数”,
即为期货商对客户风险控管标准,
而这个“合计数”即权益总值,
因为权益总值会随台股指数行情波动而变动
亏损时,亏损金额由保证金专户扣除,合计数 (权益总值)会减少,
盈余时,盈余金额应存入保证金专户,合计数 (权益总值)会增加,
然而,从事台指选择权交易之客户的权益数,是不会变动的。
*权益数=权益总值+选择权卖方市值-选择权买方市值
假设
权益数59万,权益总值50万,卖方市值10万,买方市值1万。
因台股指数行情波动
卖方市值由10万变为5万,
买方市值1万变为5万,
权益总值变为59万,
权益数仍为59万,
因台股指数行情波动
卖方市值由10万变为1万,
买方市值1万变为100万,
权益总值变为158万,
权益数仍为59万
因台股指数行情波动
卖方市值由10万变为100万,
买方市值1万变为1千,
权益总值变为负40万9千,
权益数仍为59万,此时已over loss 40万9千;
因行情波动卖方市值由10万变为200万,
买方市值1万变为1千,
权益总值变为负140万9千,
权益数仍为59万,此时已over loss140万9千。
故权益数不是期货商管理规则第48条规定中的合计数,
不应是期货商对从事台指选择权交易之客户风险控管标准。
且,此条文明订合计数 (权益总值)低于维持保证金之数额时,
应即通知客户缴交追加保证金至原始保证金额度。
合计数 (权益总值)超过原始保证金之数额时(即超额保证金),
依期货交易人指示提领与交付。
综上所述,
期货商对从事台指选择权交易之客户以权益数作为风险控管标准,
不合期货商管理规则等期货交易相关规定,
契约条文若与法规牴触应无效。
二、期货商对从事台指选择权交易之客户以权益数为风险控管标准不合理:
选择权卖方市值不是自己的钱可作为保证金,
选择权买方市值是自己的钱竟不可以作为保证金。
三、若觉权益受损,提供"应注意事项"及"建议行动之动作"参考:
(1)蒐证:立即向期货商申请资料
1.开户文件
2.买卖报告书 (被冲销部位建立的时间)
3.委托及成交时明细帐
(包含原始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权益总值、权益数、
选择权卖方市值、选择权买方市值、可用余额、维持率等)
注意,原始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权益总值、可用余额等数据特别重要
(被冲销部位建立的时间)
4.盘中风险通知、盘后追缴通知等资料文件
5.向期货商领取上述资料,一定要标示清单明细、日期(申请及领取日期),
并要求影印留存
6.至期交所申请委托及成交明细资料
(2)一个月内尽快寄存证信函给期货商,要求期货商保存相关资料与事证
(3)与期货商交涉对话要录音
(4)主张权益数风险控管与相关法规牴触之论述,
而着墨"期货商冲销时未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之主张是错误的,
因为当期货商得迳行冲销客户的部位时,投资人若无自行减仓,
就是任人宰割。
(至于有没有以合法的方式冲销客户的部位,这又是另一码子事了)
请尽量主张因,而非果。
(5)如果自认是自己的问题,请检视是如何帮你冲销的,
若期货公司是以对你极度不利的方式执行
(如..2015年9月买权8700 500点、买权8300 790点、
2015年12月买权9200 279点、卖权6200 317点、
2016年3月买权9000 800点、卖权6400 740点.....)
建议换据点或期货商。
如果相较之下是以较温和的方式执行,那这个期货公司还算OK。
(6)被期货公司砍仓的同时,
只要该部位尚未挂单,
投资人是可以下单自行减仓的,
若当时被告知无法下单,
可检视委托单时序,确认当时期货公司是否已全部挂单。
作者:
yuekun 2015-09-16 19:02:00难赢 看错就看错了 如果今天是7000直接下去 6000点 你会反过来感谢期货商吗
作者:
SoMnUs (懦夫救星)
2015-09-16 19:27:00只好推权力跟义务了
作者: remember246 (忘了) 2015-09-16 20:43:00
好买方不做吗
作者:
cobrasgo (人鱼线变成鲔鱼线,超帅)
2015-09-16 21:15:00游戏规则搞不清楚就进来玩是谁的错?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5-09-16 21:48:00
会不会期交所在实际制订交易规则时就已经与法令不合?小弟最近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是有关span的)且已去电期交所请教,得到的答案似乎也与上述法条有所未合。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5-09-17 02:31:00我也曾经受过SPAN的害收盘前和收盘时两点以前都有超额的保证金但是下午三点多时收到营业员的电话说要补缴7.8万我忘记当时的部位,只觉得期货商程式设计很有问题营业员说是因为刚好结算日造成的
作者: hsu79125 (pinping) 2015-09-17 23:31:00
你确定你家长辈会算权益数?over loss了权益数怎么可能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