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便当文:涉及著作权法91条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超连结:则涉及著作权法第92条:公开传输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这边可以见实务见解
依著作权法规定,“公开传输”是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络或其他通讯方法,
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于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
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内容。又所谓“向公众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实际上
之传输或接收之行为为必要,只要处于可得传输或接收之状态,就构成“向公众
提供”,如仅系将他人网站之网址转贴于网页上,借由网站连结之方式,使其
他人可透过该网站进入其他网站之行为,因未涉及“公开传输”他人著作,原则
上不致于造成对他人公开传输权之侵害。经查被告于其部落格仅系提供系争著作
连结之网络连结网址,其部落格网站内并非直接公开提供视听著作,或相关著作
内容,揆诸前揭著作权法所规定“公开传输”之解释,被告之行为并不该当“公
开传输”之要件。
刑事上只是点超连结或分享超连结应该不会出事
但民事很难说
有些律师会搬一堆法令把你唬到最后和解XDD
因为他也不想拼法院 多麻烦的@@
板务把便当文和超连结绑在一起禁
我是觉得搞不清楚状况XDD
而且还有一个是动画的部份
好像没人关心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