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务] 低调文Q&A

楼主: d86506 (李兰德)   2016-08-07 09:30:19
本篇主要回应KDDKDD大的质疑
以及
统整一下最近低调文的争议。
一、首先:
1.我先呼应一下“低调文合不合法”的问题
最先 我们应该先区分(定义)便当文 & 超连结
便当文:重制图档,并上传免空供他人下载
超连结:提供网络连结,供他人点阅,仅为分享他人已上传之图档
2.再来是合法与否的问题
在刑事部分:
便当文:涉及著作权法91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超连结:则涉及著作权法第92条:公开传输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所指的是“po文者”可能触犯的法条
而站方因为是提供服务,因此也有成为“帮助犯”的风险
但这些行为,都是“告诉乃论罪”(著作权法100条)
这也是为什么平常都没事
但前一阵子日本会出现,上传盗版被抓的新闻
因为在刑事上是否追究的决定权 在漫画官方
ps.题外话,因为光盘部分,
在100条的规定上是非告诉乃论罪(俗称公诉罪)
因此,如果夜市有卖盗版 警察会取缔
不过网络漫画,警察还是得等日本官方,
或台湾授权官方愿意提告才会有动作
不过,超连结是否一定涉及“公开传输”
在实务的判断上则“不一定”
以youtube为例 http://goo.gl/qMaS11
实务上有见解认定 仅提供网址 原则上不算
但是不是会“被告”则还是有一定的风险。
在民事部分:
如我先前在讨论中所提到的
“批踢踢实业坊”原则上属于之
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法第3条第一项第19款第三目)
,而有同法第6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民事免责事由”
但是,要免责有许多要件
然,重点就在于站方是否“知情”
一旦“知情”站方就必须做出“移除资讯”、“禁止该使用者进入”
等等措施(第90条之11),否则就有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
至于版主群所讨论的合理使用
原则上属于“阻却违法事由”。
因此,使用者就算是“合理使用”重制,
还是有一定的风险 被官方追诉。
而板规草案的1/3条款,
最多只能作为版主是否“知情”的依据。
对于发文者而言 并无实质的帮助。
以上是关于可能的法律问题。
可能有误,希望高手指正。
二、其次:
1.突然变严格,全面禁止低调文是否奇怪?
根据站方六月的公告 https://goo.gl/XuBgFB
或许站方也被告怕了
因此 或许有要求各版严格限制著作权侵害的问题 也说不定。
2.不过,就算是这样
板主群没经过版众讨论 就直接宣布新条文
也只给3个月缓冲期间 并严格到以退文惩戒
这个部分确实可以商议。
我个人是希望把那个公告撤掉
先开放讨论 然后如果站方有什么考量
应该跟版众说清楚
该做的事“说服”版众 而不是“统治”
三、最后
1.自从退休以来 我就是无聊才看一看板
想起当初在当版主的时候
真的是几乎每天都要接收一堆莫名其妙的检举
虽然确定有些人是刻意要闹版的
但是却没办法指名道姓 又或者对闹版的检举者做什么处分
所以就只能一直一直修版规
以前的版主之所以建立成现在板规 应该也是这样的原因
其实目的都是希望版上可以更有效率 更有意义的运作
2.现在的版主群 如果做得不好
我会觉得自己也该负一点责任 所以才来PO这个文
我不会说 “盗版就是该死” 或者 “低调就是海贼版的王道”
因为 海贼教我的 不是这么绝对的正、邪二分
我相信 便当是使用网络的海贼爱好者 都会尝试的
但是 当我们在吃便当的时候 也该想想
这同时在影响 其他人的权益
如果可以 我也希望在海贼版上 心存感激地继续吃便当。
PS。本来有想上色
但是太懒了 就这样吧~
如果因此觉得懒得看 那就算了XDD
作者: noone (十之八九)   2016-08-07 10:03:00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0:07:00
法律的问题还可以再讨论。不过大致上我跟你看法类似。提供超连结不算在公开传输 传输比较像是上传到公共空间供人观看
楼主: d86506 (李兰德)   2016-08-07 11:19:00
我这边公开传输讲得太快 应该是“帮助”公开传输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2:08:00
他离帮助犯还很远啦xd是说你觉得他会撤公告吗? 一个沾沾自喜去组务说没人寄信一个去组务当老大说 我给你三天时间 在板上把自己当皇上砍除异自 只剩下一个在擦屁股 发抱怨文被针对 根本没人去反省自己在乱搞板务 才会被捉包一堆荒唐行为
作者: ClubT (小喬)   2016-08-07 13:40:00
youtube为例 http://goo.gl/qMaS11 这部分,根贴连结文不同1.以line转传电影连接网址给好友 但公开跟用通讯软件传给特定人士是不一样的 2.点阅浏览网络资料之人(这是说你自己看) 当然跟公开不一样。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3:46:00
重点是传输
作者: ClubT (小喬)   2016-08-07 13:46:00
不过这部分是可以再花时间研究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3:57:00
搞清楚要件地院有时候见解会怪怪 通常要看判例会看高院每年他会公开一些模范判例
作者: cabokino (卡布其诺)   2016-08-07 14:23:00
恩..模范判例?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4:30:00
被告不一定有罪 所以我才会说危险 不说非法xdd
作者: Belanice (龙杰)   2016-08-07 15:09:00
作者: cychangcs (吸歪)   2016-08-07 23:00:00
心存感激吃便当QQ
作者: guithawk (阿鹰)   2016-08-08 14:25:00
告诉乃论就是违法,用板规禁止违法是有哪边需要这样争议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8 15:09:00
告诉乃论只是权利 不是告了就有罪 要经过证据推定后才能知道是否有罪
作者: guithawk (阿鹰)   2016-08-08 16:28:00
你要这样讲,公诉不也是一样。非公诉只是可能不会被告,但依本文的说明,被告就是完蛋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6-08-08 19:55:00
情报文是否著作权法92条的的问题 有没有人愿意讨论呢?
作者: guithawk (阿鹰)   2016-08-08 22:10:00
你看完电影回来po剧情,你觉得有没有违法?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6-08-09 06:23:00
如果我说有 根据第92条 只不过出版社出于推广 一方面懒惰 就消极处理了 你先分清楚是要讨论实务还是要讨论有无违法再补充一点 心得文和情报文的判法不同 古阿莫是心得文 不是情报文 实务上对心得或创作会非常宽容原本版规不错啊 低调文加说明或心得 直接进入灰色地带 现在搞成这样要上不下的........
作者: guithawk (阿鹰)   2016-08-09 12:21:00
讨论时事有违法? 交友有违法? 你要不要先看你文章第一段写的内容。还是说你认为告诉乃论就不违法?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9 12:24:00
告诉乃论不一定违法。判决有罪才叫违法
作者: guithawk (阿鹰)   2016-08-09 12:30:00
所以在汪踢性搔扰也不一定违法,板规不应该禁止。到头来还是得要扣帽子给别人,真的嘻嘻哈哈。正义是属于胜利者的,明哥金玉良言。所以你也不懂吧? 因为你也在这边的样子。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6-08-09 17:18:00
讨论用根据就好 最重要的结论是 三个月后 版主要照他所说的做吗?这版主都不回应的 反正我三个月后再上来 请别说乱板 别想用冷处理
作者: gami (啊啊)   2016-08-09 19:04:00
guithawk大回的内容我还真不知道怎么吐槽了…亲卫队还有没有有点战力的阿像nicetree说挺板皇的都不会被检举我就觉得很好阿,够呛呵呵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9 20:14:00
我在看小组长想拖多久==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6-08-10 10:03:00
我好像碰触了禁忌话题 抱歉 帮我删掉吧 谢谢
作者: qsub (随便啦...都好)   2016-08-10 10:43:00
纯推专业 不加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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