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养护中心工作
最近有同事因为家庭原因离职 造成人手不足
变成家人要上12小时的班
才开始发现以前加班费计算这部分有点问题
以前上正常班时 老板会弹性调整上班
ex:某些天数排班上4或6小时
某些天数上10或12小时
六日固定休 (偶而会有临时要支援六或日 但非每个月都会)
扣掉应上时数后
多上的时数乘以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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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规定,如加班第1、2小时应以工时1.33倍计算,
第3、4小时则以1.66计算,假日须加1倍
如果遇到像家人这种状况
上班有时不满8小时 有时超过8小时 造成的加班状况
薪资该怎么计算??
如果上12小时 前两小时应该*1.33 后两小时应该*1.66
但是因为有其他天数未满8小时 若用这计算方式 感觉有很大争议
最近讨论起加班费才发现有这个问题
那是否之后应该要求排班至少都要满8小时???
(因为他同事某些日子需要提早走时 会再利用其他天数来补不足时数)
(家人因为住的近 所以能配合就尽量配合 现在才发现会影响到加班费的计算 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