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商品检验法法规 宣导

楼主: dhzzzj (写不完~)   2014-08-19 2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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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hzzzj (写不完~) 看板: nb-shopping
标题: [公告] 商品检验法法规 宣导
时间: Tue Aug 19 21:30:16 2014
标检局希望的宣导
大家在买笔电的时候 可以注意一下唷
保护自己
亲爱的版友您好:
一、应施检验商品法规提醒:“笔记型电脑”及“平板电脑”已列属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
告之应施检验商品,应施检验商品须依商品检验法规定完成检验程序,商品本体并标示商品检验标识后
,会员始可运出厂场或进口于国内市场上陈列或销售。
二、请确认您所刊登销售商品是否属应施检验商品范围:您可先至本局“应施检验商
品检索网”专区(http://www.bsmi.gov.tw/wSite/mp?mp=82)查询商品种类是否为本局
应施检验范围,如果您无法判断所刊登销售商品是否属应施检验商品,建议可至本局网站
(http://www.bsmi.gov.tw)/商品检验/商品检验知识网/商品检验及标识专区/应施检验
商品简易分类表查阅,或填妥“品目查询单”,依品目查询单所列传真号码传真至该局查
询或电洽该局业务咨询专线0800-007-123。
三、应施检验商品报验义务人及销售者应配合办理事项:依商品检验法第8条规定,
对应施检验商品应负担申办检验义务之报验义务人,为商品之产制者或输入者;也就是说
网络卖家如为自行产制或自行由国外进口应施检验商品,均应先向标准检验局申办检验,
符合检验规定后才能运出厂场或进口陈列销售。如果网络卖家系向上游业者进货,则属于
销售者;依商品检验法第6条第4项规定,销售者不得陈列或销售未符合检验规定之应施检
验商品,因此,销售者进货时应要求上游业者提供之商品已符合商品检验规定,以避免触
法。
四、请您于刊登网页明确标示商品资讯:如您刊登销售之商品属标准检验局公告之应
施检验商品,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并避免您不小心违反商品检验法规定,请您于3天内在
刊登网页内容中明显标示该商品之厂牌、型号及商品检验标识或识别号码,使消费者能取
得商品之充分资讯,作为选购商品之参考;对于未符合检验规定之商品,则请您立即结束
销售及移除刊登网页。尔后您在网页刊登销售应施检验商品时,并请您先自行检视商品是
否符合商品检验规定
五、商品检验法相关罚则资讯提供您参考:
(一)运出厂场或输入未经检验合格之应施检验商品者,依商品检验法第60条第1项规定
,可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二)销售未经检验合格之应施检验商品者,依同法第60条之2规定,经通知限期改正,
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三)应施检验商品未符合检验规定或非应施检验商品,如意图欺骗他人而印有、贴附或
注明标准检验局商品检验标识,将触犯刑法第255条虚伪标记及贩卖该商品罪,可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
六、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承办人员:陈先生,联络电话:02-2343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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