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大鞍国小刘育成校长,因涉多起校园性平事件,经南投县政府依现行不适任校长处理
规定,命其“请假、配合调查、离开校园现场且不得接触疑似被害人”。惟其请假接受调查
期间,仍不当联系投诉学生及其家长,继续指挥监督校务,严重漠视南投县政府禁令;讵为
该校某教师因泄密案遭停聘调查情事,透过民意代表对南投县政府及学校人员施压,滥用职
权。为免其利用校长职务妨碍案件调查,监察院通过纠举,移请教育部部长依法处理
日期:112-09-07
南投县竹山镇大鞍国小刘育成校长,于今(112)年6月间,遭毕业多年学生出面控诉有抚摸、
亲吻等性骚扰行为;事件曝光后,南投县政府旋即寄发普查信,启动清查学生实际受害情形
以及性平事件处理程序,且依现行不适任校长处理规定命令被纠举人“请假、配合调查、离
开校园现场且不得接触疑似被害人”。惟被纠举人请假期间仍指挥监督校务、未切实离开校
园,并不当联系投诉学生及家长,甚至为某同事因泄密案件遭停聘处分一事,竟联络民意代
表向南投县政府及大鞍国小施压,严重漠视南投县政府命令与相关法规,不适宜再领导学校
校务。监察院于112年9月7日通过监察委员叶大华、王丽珍、张菊芳提案,纠举刘育成,全
案移送教育部部长依法处理。
三位监委指出,112年8月16日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法之前,学校校长涉及校园性平案件尚无停
聘静候调查之规定;修法后,校长涉及性别平等及利用权势违反专业伦理关系等案件之相关
条文,迟至113年3月8日才生效施行,因此南投县政府目前对于被指控涉及多起、长年性骚
扰或性侵害事件的刘育成校长,仅能发文要求其“请假、配合调查、离开校园现场且不得接
触疑似被害人”,尚未能对其采取更强力之停聘、解聘等措施。
叶大华、王丽珍、张菊芳三位监委调查发现,南投县政府曾于112年6月15日、112年6月19日
两度发文予刘育成校长,明确要求其请假配合调查至本案结束,并应离开校园现场(包括宿
舍),且不得接触疑似被害人,以维护校园安全及保障学生之受教权。可是刘育成校长却于1
12年7月间接受南投县性平会调查访谈后知悉投诉学生身分,透过该生导师辗转联系学生与
其家长,明显意图掩盖事实,致南投县政府于112年8月2日第三度发文对刘校长提出警告。
对此,刘育成校长接受监察院调查时坦承不讳,其行为显已严重违反南投县政府命令及程序
外接触之法令规定。
此外,刘育成校长任职期间所涉及相关性平案件情形,目前由南投县政府寄发问卷普查中,
但其于请假期间仍不断透过手机、通讯软件LINE、学校工友传话等方式指挥监督校务,同样
违反前述“应离开校园现场”之禁令,也确实影响疑似校园性平事件通报及潜在被害学生求
助意愿,为避免他利用校长职务妨碍案件之清查,自有急速处分调离现职之必要。
监委并表示,刘育成担任国小校长及性平会主任委员,综理校务及性平业务,且自78年开始
任教迄今,是资深教育人员,自应熟知教育法令、严守职分,维护学生权益,却遭指控涉及
多件疑似校园性平案件;请假接受调查期间,除有前述不当接触疑似被害人、未切实离开校
园现场的行为外,他甚至为了同校某教师疑涉泄密遭停聘静候调查,基于权力地位滥用,主
动提议请托民意代表对南投县政府社会处及学校施压,让该教师于112年6月27日停聘,旋于
6月30日复职,二天半就完成调查并复职,刘育成严重藐视教师法定救济程序与南投县政府
命令,所为实非身为校长应有之处事态度,确不适宜再领导学校校务,应予急速处分以调离
现职。
本案经监察院依职权提案纠举审查决定,移送教育部部长依法处理。
注:
所谓纠举,监察院依宪法第97条第2项规定:“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
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如涉及刑事,应移送法院办理。”监察法第19条第
1项规定:“监察委员对于公务人员认为有违法或失职之行为,应先予停职或其他急速处分
时,得以书面纠举,经其他监察委员三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由监察院送交被纠举人员之主
管长官或其上级长官,其违法行为涉及刑事或军法者,应迳送各该管司法或军法机关依法办
理。”监察法第21条规定:“被纠举人员之主管长官或其上级长官接到纠举书后,除关于刑
事或军法部份另候各该管机关依法办理外,至迟应于1个月内依公务员惩戒法之规定予以处
理,并得先予停职或为其他急速处分,其认为不应处分者,应即向监察院声复理由。”监察
法第22条第2项并指出:“被纠举人员之主管长官或其上级长官接到纠举书后,不依前条规
定处分或决定不应处分,如被纠举人员因改被弹劾而受惩戒时,其主管长官或其上级长官应
负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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