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外学历采认审查办法

楼主: DLL0529 (Charlotte)   2010-12-18 20:08:09
第 8 条 国外学历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始得认定:
一、毕(肄)业学校应为已列入参考名册者。未列入参考名册者,应为当地国政府权责机
关或专业评估团体所认可。
二、修业期限、修习课程,应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当。
第 9 条 前条第二款所定修业期限,持学士学位者,累计在当地学校修业时间至
少须满三十二个月;持硕士学位者,累计在当地学校修业时间至少须满八个月;持博士学
位者,累计在当地学校修业时间至少须满十六个月;硕士、博士学位同时修习者,累计在
当地学校修业时间至少须满二十四个月;以专科学校毕业学历或具专科学校毕业同等学力
进修学士学位者,累计在当地学校修业时间至少须满十六个月。
各校应依上述原则、对照国内外学制情形,以申请人所持国外学历当地国学制、修业期间
学校行事历及入出国纪录等综合判断。修读学士学位表现优异者,其修业期限得由各校衡
酌各该国外大学学制规定及实际情况,予以酌减。
经由国际学术合作模式,同时在国内外大学修读双学位者,其二校修业时间,得予共计。
持学士学位者,累计在二校修业期间至少须满三十二个月;持硕士学位者,累计在二校修
业时间至少须满十二个月;持博士学位者,累计在二校修业时间至少须满二十四个月,不
适用第一项规定。
依前项在二校修习学分数,得予共计。但在二校当地修习学分数,累计须各达获颁学位所
需总学分数之三分之一以上。
如上诉办法所说,有双学历的外籍生不适合第一项规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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