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面对青年贫穷化:研究生助理的雇佣关系?

楼主: richiekotzen (Empty )   2012-10-05 14: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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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arytolove (夺真书生A.W.) 站内: NTU
标题: [新闻] 面对青年贫穷化:研究生助理的雇佣关系?
时间: Fri Oct 5 07:59:04 2012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21004/7985019.html
面对青年贫穷化:研究生助理的雇佣关系?有没有关系?
台湾立报 (2012-10-04 22:15) 分享|
■曾翔
台大工会的争议并未因劳委会撤销台北市劳工局的处分后而厘清,相反地,反倒
增加了许多尚待处理的难题,争议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仍是围绕在雇佣关系之上
,因为工会法规定企业工会的发起人必须与该企业之间具备雇佣关系方为适格,
但是因为研究生助理原先根本不被视作劳工,劳工局以似是而非的观念,例如是
学生就不可以是劳工、或是工作以学习为目的故非劳工等谬论不断阻挠工会成立
,后遭劳委会的诉愿决定驳斥这样的说词,而回归雇佣关系的判断原则,故争点
在于确认研究生助理是否与台大校方之间具备雇佣关系。
对此,台大工会早于当初送件时准备了多项证据足以证明台大校方为其研究生助
理之雇主,例如教学助理的聘雇契约、助学金办法、扣缴凭证、工作自述等等。
但劳工局仍旧不断地试图硬拗、模糊焦点,却又不肯正面指出那些文件究竟有何
不足之处导致无法证明雇佣关系,即便至日前由台北市市议员简余晏出面协调,
台北市劳工局依旧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不禁令人感叹,原来先前劳工主管机关
承诺协助工会成立都是在喊假的。
雇佣关系只建立在教授之间?
目前台北市劳工局所采取的一大奥步,便是称部分台大研究生助理仅与教授之间
具备雇佣关系,而与台大无涉,理由大概是认为研究生助理是教授自己找的,与
台大无关,究其目的,是要将本案适格发起人降到30人以下,未达法定30人的发
起门槛。
这种主张当然荒唐,若依照这种逻辑延伸,那一般企业中非经董事会直接聘雇的
劳工,岂非都与该企业无雇佣关系?一般企业是否可以同样理由主张劳工是基层
主管自己找的,与公司无关(犹记数年前某恶质公司也同样地此借口,将短发之
工资、加班费责任推给小主任),将雇佣关系推给一线小主管,“有钱公司赚,
出事小主管自己扛”?
笔者曾与几位教授闲聊提及此事,皆大表不满之意,表示:“校方平常什么事情
都要管,结果有事情就让教授自己扛?”在雇用研究生助理一事,校方绝对有管
理权限,也相对地,也应该有相应的义务。
台大研究生日前筹组工会,遭北市府驳回,引发学生不满,5月31日送交陈情书
至劳委会,要求正视研究生沦为学术黑手工的情形。(图文/本报资料室)
教学与研究助理的相关证据
以教学助理(TA)而言,除了有台大与教学助理之间的书面聘雇契约之外,台大校方订有
“国立台湾大学教学助理制度实施准则”,订有教学助理资格标准“须经过加教学发展中
心所举办‘教学助理研习会’,并取得教学助理资格认证者,得由获核教学助理名额之教
师或系所推荐为教学助理。”显见教授并无单方面决定教学助理人选之情事。
更为关键的是,台大校方还有权对教学助理进行评鉴,除了遴选优秀教学助理,对于评鉴
质低于3.5者,甚至有保留是否续用之权利(参照国立台湾大学教务处教学发展中心教学
助理资格审查办法),就此观之,实与一般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制度毫无差别。
除此之外,台大校方对于教学助理的薪资额度有决定的权限,台大工会筹组的原因便是台
大校方在2010年无预警地删减教学助理的薪资;另外,其薪资给付亦是依循台大校方的报
帐流程,故台大校方对教学助理具备实质管辖权,亦存在雇佣关系,绝对不容否认。
研究助理的聘雇亦类似,台大校方可从计画主持人的研究计划经费中收取管理费,许多事
项,尤其是经费支用,都必须经校方核准,在人事方面计画主持人受“研究计画助理人员
聘雇注意事项”拘束,无论是要聘雇专任助理,或是兼任以际计画临时工等研究生助理时
,都须申请并经核准后方得聘雇(如5年5百亿计画下的研究助理人员,需要填具“顶尖大
学助理聘雇申请书”,并报至校长或校长授权之承办单位决行);在台大的研究助理报聘
系统上作业,并经校方核准之后方得正式任用,其薪资也是由校方依流程核发。这些都足
以证明研究生助理是在台大的组织规范下进行劳动,教授只是据此进行管理。
雇佣关系与社会风险的分摊
笔者实在找不出台大校方得以推托研究生助理与校方不具备雇佣关系的理由,尤其参酌社
会风险的分摊问题。当代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契约,不同于民法雇佣契约默认两造平等且
为债权问题,而是肯认劳雇之间的从属、不平等以及各项风险,而使之社会化。民法契约
自由、所有权绝对以及过失风险责任三大原则,在劳动法规范当中被限制,国家以公法上
的强制规定介入劳雇双方之间的契约,课以雇主建立合理的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等责任,
同时考量单一雇主的承担能力,以社会保险等制度的设立为辅,将部份社会风险交由社会
平均分摊。
就研究生助理目前所遭遇的情形而言,因为不被承认是劳工,没有劳动法的公法保障,而
社会风险只能以学生平安保险为之。
我们假设一个情形,一个兼任研究助理在实验室中遭遇职业伤害致死,首先研究生助理根
本不被纳进劳动法体系的保障,它会不会被视作职业灾害是最基本的问题(但是若同一场
意外中有专任研究助理,我想就会被认为是职灾);而职灾又分作补偿与赔偿,补偿是基
于劳基法所规定之雇主无过失责任,第一个问题仍是研究生助理是否适用,第二问题则是
这个雇主是谁?若雇佣关系被建立在教授与研究生助理之间,则教授就必须负担补偿责任
,又目前研究生助理未被劳保涵盖,故依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之规定由政府以最低投保额
度给予职业灾害给付,但此系政府所支出的费用,教授因而无法依劳基法第59条主张抵充
补偿费用,代表教授个人必须负责全部的补偿责任,而校方则仅有环安责任而已。
另外就赔偿责任方面,假设雇主为教授且职灾肇因于教授之责,由教授赔偿应无疑义;惟
若系因为校方的环安责任,如线路老旧等等,教授可举证责任非属于自身,就可依职灾劳
工保护法第7条免除赔偿责任,此时研究生助理就只能以告诉的方式向校方求偿。
结语:别再硬凹了
台大工会申请成立一案将在11月得到初步的结果,劳委会的诉愿决定虽然回避了适用劳动
基准法的争议,但是终究,劳动问题必须要由劳工法令来加以解决。除了劳工局所提出个
别雇佣关系的奥步之外,教育部以及台大校方正尝试定调助学金为公法上之补助或是附负
担的行政处分,用以规避劳动法之适用,这当然徒然无功,因为助学金劳动仍旧是双方合
意之下的行为,而非单方面的授意;因劳务所生之种种问题,教育或公法政策绝对无法处
理,尤其职灾等社会风险,势必要以劳工法令来加以规范。我们不能容许一手运用研究生
助理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又排除其权利。
因为,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这是研究生助理与校方
、主管机关争议当中的写照。
(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硕士、台大工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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