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学生的学生自治 独立的学生法院

楼主: constantin (Sieg)   2014-10-18 23:59:25
本人已于今日(西元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晚间十时)请辞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
学生法官一职,并将辞呈电传至现任学生会会长王日暄。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
法第四条第二项,经送达会长后即生效力。
本人请辞之原因为写作硕士论文外出取材,盖因自身能力不足,论文写作蹉跎,耽搁毕业
时程。如继续担任学生法官,恐影响学生法院之运作,因此决定请辞此一职务。
自西元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经前学生会长任命为学生法官以来,迄今已届二年有余。本人
在此感谢曾经一同共事的诸位前后任学生法官:一同经历学代会同意与学生会长任命的韩
欣芸、萧淳尹;学生法院的前辈前任首席李怡俐博士、金益先学姐、许仁硕学长;于西元
二零一三加入学生法官行列的王德瀛、陈成晔、陈致睿、李俊良、林依雯、林亚薇、韩佳
盈;以及历任书记长周航仪、王德瀛、郑兆庭;书记郭复齐、蔡维哲。同时也预祝现任首
席学生法官陈成晔、书记长郑兆庭,以及今后经过学代会同意、会长任命的学生法官们在
迭有变局的时代中,能继续秉持本院独立审判、依法审判之传统。
学生法院,虽然并不是一个业务庞杂的机关,但对于学生自治的独立、自主却相当之重要
,若学生法院无法秉持独立审判、依法审判,将严重斲丧学生对于学生会之信赖,更可能
引发学校行政人员介入,严重影响学生自治。在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的民主时代里,学生
会的自治纷争由学生会解决、学生自治是学生的自治应是如同空气般隐约但却必要之认知

本人所经历的司法案件有“释字第九号解释”(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
及同条第二项是否牴触学生会自治规程而无效)、“戴玮珊诉选委会案”(一百零二年度
裁字第一号裁定停止执行、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二号裁定续行诉讼、一百零二年度诉字第
一号判决原告胜诉)、“邱子轩诉选委会案”(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三号裁定停止执行、
一百零二年度诉字第二号判决原告胜诉)、“郭净宇诉选委会案”(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
四号裁定诉讼参加、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变更参加、一百零二年度诉字第三号判
决原告败诉)。一百零三年度“徐佑升诉选委会”一案本人则非承审法官。
就司法行政方面,本院在王德瀛书记长任职期间,建立“本年度诉讼案件概览”制度,将
目前之所有案件进成公布于电子公布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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