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二号裁定
主文:
系属于本院中之戴玮姗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间之行政争讼,两造虽
于民国102年5月25日12时30分以电子邮件向本院陈报合意停止诉讼,惟该合意停止诉讼,
显于公益之维护有碍,故本院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以下称学生法院法)第
14条第1项准用行政诉讼法第183条第1项及第3项,裁定续行诉讼。
理由:
本案双方当事人戴玮姗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于民国102年5月
25日十二点三十分以电子邮件向本院陈报合意停止诉讼,依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准用
行政诉讼法第183条第1项,若无于公益之维护有碍之情事,本院自应先行停止本案诉讼。
惟查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会长选举在即,此时停止诉讼,日后若发生诉讼结果影响选
举效力之情事,则将造成诸多选举人力物力资源之浪费,以及新任研究生协会会长无法如
期产生之不利益,于公益之维护,显有重大妨碍,是以本院依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准
用行政诉讼法第183条第1项和第3项,裁定如主文。
审判长:萧淳尹
学生法官:许仁硕
学生法官:陈家庆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